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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国县知识产权优势示范引领企业评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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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国县知识产权优势示范引领企业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扎实推进知识产权强县建设,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产业发展升级和创新升级中的支撑作用,积极引导企业充分运用知识产权,培育竞争优势,提高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水平,增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规范知识产权优势示范引领企业评定管理工作,根据《兴国县强化科技创新赋能若干政策措施》(兴府办字〔202280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引领企业认定工作,以推进知识产权与产业发展紧密结合为目标,着力培育一批“县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引领企业”,并择优推荐为市、省、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

第三条县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引领企业评定管理工作,遵循按照“企业自愿、择优推荐、集中评定、跟踪管理”的原则开展。

第四条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本辖区县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引领企业的培育、日常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二章申报与评定

第五条县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引领企业由企业自愿申报,由县市场监管局统一受理。

申报和认定时间以县市场监管局每年发布的通知为准,逾期不再受理。

第六条申报知识产权优势示范引领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重视知识产权。至少有一名企业领导分管知识产权工作;有较为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且执行情况良好;有专职知识产权工作人员;有明确的知识产权工作经费,知识产权经费投入应大于营业收入的0.3%

(二)创新意识活跃,创新能力较强。企业专利申请的数量和质量逐年提高,优势企业当年新增有效发明专利2件以上、当年发明专利申请量3件以上;示范企业当年新增有效发明专利5件以上、当年新申请发明专利5件以上;引领企业拥有有效发明专利20件以上,当年新增有效发明专利5件以上、当年新申请发明专利8件以上、近两年无恶意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

(三)知识产权运用能力较强。企业重视专利信息化建设和专利信息利用,具备专利信息检索和预警分析能力;重视专利技术产业化(专利产品销售额占企业总销售额的30%以上;发明专利维持十年以上;拥有自主注册商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1000万元以上可优先)。

(四)企业重视知识产权保护。近三年无制造和销售假冒产品,无行政和司法程序认定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企业注重依法保护自主知识产权,积极举报侵权假冒行为;

(五)企业重视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和宣传培训。企业管理层及研发人员的培训率达到80%以上,员工的培训率达到60%以上;

(六)企业原则上应开展《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贯彻工作,所处产业应当是国家或省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

第七条申报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兴国县知识产权优势示范引领企业申报表》;

2.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规划、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

3.有关附件材料,包括: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专利、成果、奖励证明,承担重要课题证明及荣誉证明,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等;

4.评定机关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八条县市场监管局组织专业人员对申报的企业进行评审,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实地考察。

第九条申报企业经审查和批准同意后,县市场监管局颁发统一印制的“兴国县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证书”、“兴国县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证书”、“兴国县知识产权引领企业认定证书”,并授予牌匾。

每年对在兴国县注册的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进行考核,符合第六条第二项规定且得分70-79分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得分80-89分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得分90-100分为知识产权引领企业。

第十条县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引领企业考核计分由知识产权创造、知识产权运用、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三大类组成。

(一)知识产权创造(50分):主要考核知识产权创造的产出导向、产出数量、质量;

(二)知识产权运用(30分):主要考核知识产权产品化、许可实施、质押融资情况;

(三)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20分):主要考核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投入及知识产权保护情况。

第三章管理、服务与扶持

第十一条县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引领企业称号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县知识产权优势示范引领企业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自觉深化知识产权工作,继续完善企业知识产权制度及管理机制建设;

(二)加大专利申请力度,提高发明专利占比,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三)大力实施专利产业化,提高专利技术应用能力。

(四)做好每年度相关统计和总结工作,并按要求及时提交知识产权工作材料;

(五)配合做好有关知识产权的调查、分析、研究和专题活动;

(六)配合推广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经验;

(七)配备企业知识产权专员,负责企业知识产权事务;

(八)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

第十三条优势示范引领企业可以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经费扶持。根据《兴国县强化科技创新赋能若干政策措施》(兴府办字〔202280号)文件规定,对优势企业、示范企业、引领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用于企业拓展知识产权工作及提升核心竞争力。

(二)优先推荐国家、省、市知识产权局优势示范引领企业申报;优先推荐承担省级相关知识产权专项计划。

(三)县市场监管局建立优势示范引领企业服务绿色通道,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专利信息导航产业、人才培训培养、专利预审申请、费用减免及资助等专项服务。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311日起施行。之前实施的其他相关政策中与本政策措施重复或不一致的内容,以本政策措施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