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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简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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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市场监督管理、价格监管、食盐质量安全管理和市场监督、商务行政执法、知识产权、反垄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县战略、食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相关规划和政策;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和信用监督管理。负责全县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组织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全县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查处市场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和案件查办工作。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规范全县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和反垄断执法相关工作。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依授权承担反垄断执法相关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依法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违法广告、虚假宣传、侵害消费者权益、商品或服务违法违规、国内商品贸易领域和涉外商务领域违法违规、制售假冒伪劣等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组织指导消费环境建设,指导县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质量发展规划措施。统筹全县质量强县工作,组织有关产品质量事故调查,落实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工作。落实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监督管理。负责对质量检验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按规定权限组织或参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组织实施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单位监督检查和违法行为查处。

  九)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食品药品安全重大决策。负责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依法承担组织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贯彻实施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

  负责组织县委、县政府重大接待的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负责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实施药品零售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全县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检查和违法违规行为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计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负责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工作;负责管理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工作;负责管理商品条码工作。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工作。落实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指导协调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行业发展,依法监督管理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工作。

  (十五)负责统一管理知识产权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全县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和全县知识产权发展规划、政策制度并组织实施。保护知识产权,推动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促进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运用,推动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利用。依法承担保护知识产权相关监督执法。

  (十六)开展对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经营者和中介服务的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价格秩序。

  (十七)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 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八)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相关职责。

  (十九)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县食安委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二十)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县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2.与县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与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贯彻落实好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单位地址:兴国县潋江镇五福路68号。

  联系电话:0797-5322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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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时间:工作日8:30-12:0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