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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做发“国难财”的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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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俵来说法

当前全国各地时有疫情发生,有些商家不献爱心、不做贡献也就罢了,却有商家趁机发起了“国难财”,那么对于此类做法,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我们先来看两个案例:

案例一:刘某某在县城经营一家超市,自疫情发生以来,为达到促销牟取暴利的目的,刘某某捏造事实、制造紧张气氛、散布谣言称面粉供应紧张,将正常市价95元至100元的面粉卖到110元至120元不等的价格,造成群众争相抢购、堵塞交通,在当地造成人为心理恐慌,扰乱了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

案例二:因突发新冠肺炎疫情,某市城区口罩等防疫用品需求激增。2020年1月21日,某市某大药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杜某某为牟取暴利,在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的情况下,指令该公司所属药店将购进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提价至49元/袋(正常零售价18元/袋)销售。次日,杜某某又指令该公司所属药店将购进的该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提价至28元/袋、29元/袋销售,两日共计提价销售口罩6273袋,非法获利155769元。

案例中刘某某及杜某某行为的法律后果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案例一中的刘某某在疫情期间因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大幅度提高面粉价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刘某某的行为系属哄抬物价的违法行为,最终,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同样,案例二杜某某在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大幅度提高口罩价格的行为,同样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杜某某终被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且其所在的某市某大药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被判处罚金50万元,并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在当前疫情下,哄抬价格的不正当价格行为有哪些。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下列行为都是属于哄抬价格的不正当价格行为:1.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大幅度提高价格。2.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大幅度提高价格。3.在一些地区或行业率先的幅度提高价格。4.囤积居奇,导致商品供不应求而出现价格大幅度上涨。

经营者如有前述行为,将承担哪些行政、刑事法律责任?

轻者行政处罚。

如经营者具有前述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不仅可以没收违法所得,而且还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重者刑事处罚。

如经营者具有前述的违法行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将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对于情节严重者,将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而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遇此情形,如何办?

日常生活中,如大家发现这样的情形,可及时拨打12315、12345热线举报。如系个人遇到此种情形,应及时保存好相关证据,可向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以切实保障个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当前,在疫情爆发期间,作为经营者更应恪守法律准则,为疫情防控贡献力量,以实际行动践行社会责任和担当。切莫以身试法,因小失大,不做发“国难财”的经营者!

编辑:邹炜

校对:王峰

核审:刘骥

监制:肖建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