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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工作任务分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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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

工作任务分工方案

  一、工作任务分工

1.重点宣传普及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责任单位:县信访局

2.重点宣传普及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责任单位:县监察局)

  3.重点宣传普及保守国家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责任单位:县国家保密局)

  4.重点宣传普及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侵权责任法、法官法、律师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法规。(责任单位:县人民法院)

  5.重点宣传普及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国家赔偿法、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等法律法规。(责任单位:县检察院)

  6.重点宣传普及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法规。(责任单位:县政府法制办)

  7.重点宣传普及价格法、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物价局)

  8.重点宣传普及预算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江西省财政监督条例、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9.重点宣传普及公务员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法律法规。(责任单位:县人社局)

  10.重点宣传普及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江西省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责任单位:县审计局)

  11.重点宣传普及婚姻法、收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公益事业捐赠法、兵役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12.重点宣传普及统计法、经济普查条例、农业普查条例、人口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责任单位:县统计局)

  13.重点宣传普及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江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责任单位:县档案局)

  14.重点宣传普及税收征收管理法、企业所得税法、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责任单位:县国税局)

  15.重点宣传普及税收征收管理法、发票管理办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车船税法、营业税暂行条例、资源税暂行条例、房产税暂行条例、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契税暂行条例、印花税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责任单位:县地税局)

  16.重点宣传普及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责任单位:县国资公司)

  17.重点宣传普及中小企业促进法、招投标法、节约能源法、电信条例、江西省电信条例、无线电管理条例、无线电管制规定等法律法规。(责任单位:县工信局)

  18.重点宣传普及公路法、港口法、航道法、招投标法、道路运输条例、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航道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

  19.重点宣传普及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物业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责任单位:县城乡建设规划局、县房地产管理局)

  20.重点宣传普及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21.重点宣传普及产品质量法、计量法、标准化法、特种设备安全法、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2.重点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责任单位:县安监局)

  23.重点宣传普及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责任单位:县人防办)

  24.重点宣传普及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江西省烟草专卖条例等法律法规。(责任单位:县烟草专卖局)

  25.重点宣传普及邮政法、江西省邮政条例等法律法规。(责任单位:县邮政局)

  26.重点宣传普及对外贸易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拍卖法、反垄断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保障措施条例、直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27.重点宣传普及公司法、合同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商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广告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8.重点宣传普及旅游法、旅行社管理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江西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责任单位:县旅游局)

  29.重点宣传普及护照法、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责任单位:县外侨办)

  30.重点宣传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证券法、反洗钱法、保险法、外汇管理条例、存款保险条例、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兴国县支行、省银监局兴国分局、县金融工作局)

  31.重点宣传普及农业法、渔业法、草原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种子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畜牧法、动物防疫法、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责任单位:县农业和粮食局)

  32.重点宣传普及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种子法、防沙治沙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防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退耕还林条例、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责任单位:县林业局)

  33.重点宣传普及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水污染防治法、防汛条例、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责任单位:县水利局、县水保局)

  34.重点宣传普及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县矿管局)

  35.重点宣传普及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地震预报管理条例、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责任单位:县防震减灾局)

  36.重点宣传普及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学技术普及法等法律法规。(责任单位:县科学技术局)

  37.重点宣传普及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学位条例、教育督导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等法律法规。(责任单位:县教育局)

  38.重点宣传普及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母婴保健法、献血法、职业病防治法、精神卫生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西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江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责任单位:县卫计委)

  39.重点宣传普及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0.重点宣传普及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责任单位: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41.重点宣传普及民族区域自治法、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责任单位:县民族宗教局)

  42.重点宣传普及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江西省专利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责任单位: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43.重点宣传普及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居民身份证法、枪支管理法、出境入境管理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禁毒法、消防法、护照法、警察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责任单位:县公安局)

  44.重点宣传普及国家安全法、反间谍法及其实施细则、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法规。(责任单位:县公安局)

  45.重点宣传普及宪法、仲裁法、律师法、公证法、人民调解法、监狱法、禁毒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戒毒条例、法律援助条例、江西省法制宣传条例等法律法规。(责任单位:县司法局)

46.重点宣传普及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责任单位:县城管局)

47.重点宣传普及气象法等法律法规。(责任单位:县气象局)

48. 重点宣传普及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责任单位:兴国县供电公司)

49.重点宣传普及盐业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等法律法规。(责任单位:县盐务局)

50.重点宣传普及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责任单位:县总工会)

  51.重点宣传普及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责任单位:团县委)

  52.重点宣传普及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责任单位:县妇联)

  53.重点宣传普及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责任单位:县残联)

二、工作任务内容

1.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据权力清单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详细制定本部门执行的法律法规清单,按照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

2.各行政执法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每年要根据本部门的工作特点、重点和执法任务,制定操作性较强的部门法法治宣传

教育计划方案。

3.各行政执法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每年有计划地组织开展面向社会的法治宣传活动,编印发放法治宣传资料,广泛宣传本部门执行的法律法规,引导和帮助公民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利用新闻媒体等手段扩大法治宣传效果。

4.行政执法的过程也是法治宣传教育的过程,执法程序和执法流程中要明确设立法治宣传教育的环节。行政执法过程中,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隐私,执法的过程、执法的依据应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执法中涉及到的法律规定要进行广泛宣传,让社会普遍知晓。

5.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将相关的法律规定和依据书面告知行政相对人和其他参与人,让行政相对人和其他参与人学习和了解有关的法律规定,让他们明白自己的违法行为和应受到的处罚及维权救济机制等。

6.法治宣传教育要贯彻行政执法的全过程。行政执法部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裁决等影响行政相对人和其他参与人实际权益,或者需要行政相对人和其他参与人承担义务的行政事务,涉及到的法律法规都要进行宣传教育。

7.行政执法部门办理的每一个行政执法案件,不仅过程公开,结果也要公开,要将执法全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法律依据、法律风险整理成为法律案例,通过编印成资料发放给当事人,通过媒体公开报道等形式,广泛进行宣传,做到处理一个,教育一片。

8.司法部门对每一个案件,从立案、起诉到审判、执行等

环节中涉及到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规定要书面告知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要向参与的当事人和群众宣传有关的法律法规。每一个案件办理终结,需要向当事人公布的,要解释相关的法律依据。每一个判决文书,要对涉及到的法律依据和法理进行充分阐述,告知当事人,并通过网上公布等方式公开,做到以法明理,以法服人。

9.司法机关要创造条件,通过巡回办案、巡回法庭等形式,在城乡人员较为聚集的场所,公开开庭审理案件,让参与的群众受到更加直观直接的法律宣传教育。

10.司法机关对于办理终结的每一个案件,都要释法明理。有典型示范意义的案例,要进行总结整理,法理剖析,编印成册,发放给广大群众,进行以案释法,引导公民学法用法、依法维权。要通过媒体、网站等形式广泛进行宣传,扩大法治宣传教育影响。

11.行政执法和司法部门要加强有关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加强有关的考试考核,切实提高工作人员在执法司法活动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本领水平,适应谁执法谁普法的工作要求。

12.公安看守所、拘留所,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等场所,要对被羁押人员、服刑人员、强戒人员,有针对性地组织学习有关的法律知识,让他们了解自身所涉及到的法律责任、罪名、法律条文等,强化服罪、服从裁决、服从司法机关处理的观念。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预防和制止重新违法犯罪。

13.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残联、侨联、台联等社会团体结合工作职能和工作特点,有计划地组织开展面向工

人、未成年人、妇女、老人、残疾人、侨胞、台胞等特定对象和特殊群体的法律法规宣传。

  三、集中宣传时间及任务安排

  112月份,重点围绕元旦、春节,集中联合开展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重点围绕“全国110宣传日”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法宣办、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等部门)

  23月份,重点围绕“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3·8国际劳动妇女节”、“世界水日、中国水周”、“植树节”、“世界森林日”、“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妇联、县水利局、县水保局、县林业局、县农业和粮食局、县烟草专卖局等部门)

  34月份,重点围绕“全国税收宣传月”、“清明节”、“世界卫生日”、“世界图书和版权日”、“世界地球日”、“世界知识产权日”、“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等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责任单位: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民政局、县卫计委、县环保局、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县公安局等部门)

  45月份,重点围绕“5·12 防灾减灾日”、“科技活动周”、“5·20世界计量日”、“中国旅游日”、“全国助残日”等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责任单位:县信访局、县防震减灾局、县人防办、县科学技术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旅游局、县人社局、县卫计委、县民政局、县残联等部门)

  56月份,重点围绕“6·1国际儿童节”、“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6·5世界环境日”、“6·9国际档案日”、“国际认可日”、“6·26国际禁毒日”、“全国节能宣传周和全国低碳日”、“安全生产月”、“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6·25世界土地日”、“6·29烟草专卖法颁布日”、“世界防治荒漠化和干旱日”、“中国文化遗产日”等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档案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民宗局、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安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环保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烟草专卖局等部门)

  67月份,重点围绕“7·11世界人口日”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责任单位:县卫计委等部门)

  78月份,重点围绕“诚信兴商宣传月”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财政局等部门)

  89月份,重点围绕“教师节”、“九九重阳节”、“9·18全省防空警报试鸣日”、“国际保护臭氧日”、“全民国防教育日”、“全国质量月”“中国统计开放日”、“保密法施行纪念日”、“保密法法制宣传教育月”等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环保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人防办、县统计局、县老龄办、县国家保密局等部门)

  910月份,重点围绕“世界精神卫生日”、“世界粮食日”、“世界邮政日”、“世界标准日”等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责任单位:县卫计委、县民宗局、县农业和粮食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邮政局等部门)

  1011月份,重点围绕“11·9消防宣传日”、“反洗钱宣传月”等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人民银行、县银监办、县金融工作局等部门)

  1112月份,重点围绕“12·4国家宪法日”、“12·1世界艾滋病日”、“ 12·2全国交通安全日”、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法宣办、县公安局、县卫计委、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外侨办、县国资公司、县总工会、县工信局等各部门)

四、工作任务要求

(一)制定计划,明确任务。各部门要按照本分工方案确定的任务、内容和重点时段,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落实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工作总结和集中开展各类法治宣传活动情况及时报送县法宣办备案。

(二)创新方式,强化措施。一要结合各类法制宣传月、宣传周、宣传日等特殊时间节点和不同时期的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通过集中宣讲宣传、主题活动宣传、专项依法治理活动等方式,面向社会积极开展本部门专业法律法规宣传。二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和移动通讯等大众媒体的重要作用,用群众喜闻乐见、寓教于乐的形式,突出以案说法、以案普法,开展各类“法律六进”活动;要积极在部门门户网站设置普法专栏,用好党政网、局域网、政务微博、手机短信等平台载体,开展法制宣传活动。三要在医院、公园、车站、集贸市场等人群集中场所播放公益法制宣传片、设置户外法制宣传广告,利用板报、墙报、橱窗、标语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浓厚法治氛围。

(三)完善机制、统筹推进。各单位、各部门要按照本分

工方案,结合实际,细化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统筹协调推进;要建立健全法治宣传联席会议制度,通报有关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部门要认真履行普法职责,充分利用自身资源,发挥好各自的优势,积极组织开展各类法治宣传活动,不断扩大普法的覆盖面和知晓率;对于涉及面宽、横跨部门和行业的法律法规,要依据各自的工作职能,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合力做好普法工作。职能不同的部门之间可以联合开展法治宣传活动,形成整体联动的合力。

(四)加强监督,严格考评。县法宣办通过民意测评、抽样调查、委托第三方机构调查等形式对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日常检查考核。行政相对人和其他参与人可以对“谁执法谁普法”和“谁主管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落实情况向各行政执法部门、司法部门或法治宣传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批评、建议和投诉、举报,受理的部门应接受合理的建议,对有关投诉举报应进行调查、处理和反馈,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谁执法谁普法” 和“谁主管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落实情况列入五年普法检查考核内容。

附件: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分工方案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