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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人员李某某减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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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李某某,男,1997年3月26日出生,中专文化,学生,江西省分宜县人,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9日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9日作出刑事裁定,维持原判。李某某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22年4月15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南昌监狱七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李某某提请减刑案。经研判,李某某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六次表扬奖励。据此,会议认为李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对李某某提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4月18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李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证明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作出同意监区对李某某提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4月22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李某某提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集体减刑建议送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同意提请减刑”。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5月6日,监狱长办公会议经审议,认为李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材料齐全、完备、有效,作出同意对李某某提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江西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5月25日,江西省监狱管理局经审核,同意监狱提请意见。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案件办理结果】

2022年7月20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服刑人员李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裁定将李某某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减刑后刑期自2022年7月20日起至2044年7月19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