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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经开区谢某某与江西某药业有限公司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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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谢某某,男,54岁,南昌经开区某处某小区居民,事发之前一直在江西某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上班,担任维修班班长,是正式员工。2019年1月17日19:30分,谢某某下班回家途中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到新祺周西大道铁路桥下桥位置时撞到路边护栏上,因头部受伤,失血过多当场死亡,经开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到报警后赶赴现场取证调查,经过现场和监控查看并没有与其他车辆碰撞痕迹,属单方面事故。经交警抽血检验,谢某某血液里酒精含量超200毫克以上,属于醉驾。1月24日,距事发已有一周时间,谢某某的家属与某公司经过多次协商无果后,谢某某的家属在公司门口拉横条进行围堵,谢某某的父母和姑姑(年龄均在80岁以上)带着谢某某的遗像、纸钱、蜡烛和被褥睡到某公司大厅,长时间哭闹不肯离去,最终公司选择报警,当地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处理,由于天气寒冷,闹事者年事已高,派出所民警又规劝无果,便联系到当地人民调委会介入调解。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谢某某下班后在公司食堂与同事吃饭饮酒至醉酒状态,并且在明知谢某某醉酒状态下,还让谢某某独自驾驶二轮摩托车离开,公司方是否应承担责任;如果公司方需要承担责任,责任大小如何划分。

【调解过程】

收到调解申请后,调委会了解到本案受害人谢某某因下班后在公司食堂与同事吃饭喝酒,导致醉酒状态下驾驶二轮摩托车发生事故意外身亡,案件复杂且情况紧急,调委会立即抽调调解员与辖区民警一同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谢某某家属表示,在事发前一天谢某某因公司赶工加班至晚上十点,事发当天早上又提早赶到公司上班,至下午五点下班时间仍未回家,在公司食堂吃饭是公司领导为了犒劳员工加班辛苦弄的饭局,并且谢某某平时并不喝酒,当天却喝醉了,以致平时驾驶二轮摩托车时佩戴的头盔和随身携带的手机都遗忘在车间里,家属认为是同事劝酒导致的,并且是公司食堂里喝的酒,公司应该负全责,谢某某家属要求公司赔偿80万。公司方听后,却表示对谢某某在食堂吃饭喝酒一事并不知晓,认为是个人行为,是谢某某与工友之间的饭局,与公司无关,公司方只能出于人道主义,赔偿10万元。因双方分歧较大,此次调解未成。

为了理清双方的责任,调解员邀请了公共法律服务律师来到调委会,就责任如何认定一事进行法律层面上的分析讲解。律师认为,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谢某某醉酒驾驶自己本身的责任比较大;公司在下班时间还有员工在食堂吃饭喝酒,公司也有责任,但不负主要责任;另外一起吃饭喝酒的工友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每个人应承担多少责任,要看交警当时做的笔录,所以不能准确的判断和责任划分。综上,律师指出,谢某某家属的期望值是公司赔偿80万,但实际上赔偿预算最多在75万元左右,其中还包含了谢某某本人承担的主要责任,希望家属们能理智索赔。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结论,谢某某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导致单方面事故意外身亡,谢某某应承担主要责任;员工在下班时间在公司食堂吃饭喝酒,公司存在管理不当问题,公司需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另外一起吃饭的工友有一定的过错,在明知谢某某醉酒状态下,还让谢某某独自驾驶二轮摩托车离开,没有尽到安全防范义务,故此次事故应由谢某某承担主要责任,公司和一起吃饭喝酒的工友按比例划分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认定虽然明确,但谢某某家属不能接受事实,情绪依然很激动,调解员一边在思想上引导家属们回到理性的轨道上,一边提醒家属们不要因情绪过激而失去判断力和分析力。经过调解员和派出所民警多次上门调解,谢某某的家属也认真考虑了律师的分析和建议,谢某某的父亲在言语中有些松动,最后谢某某的父亲出面决定要求公司赔偿四十万,家属方既然作出了退让,调解员就立即联系公司方的代表约见面谈,调解员不断地做公司方面的思想工作:如果真闹起事来,经济损失是小,影响是大,对公司名声不好,而且做生意也比较忌讳在大厅摆遗像撒纸钱等行为,谢某某父母年事已高,身体不便,出行都依靠轮椅代步,万一又出事损失又加一笔,现下临近年关,尽早把事情解决,大家都可以安安心心地回家过年,经过两个小时的沟通谈话,公司董事长的爱人张女士出面作出决定,从之前的人道主义赔偿十万元的基础上再加十万元,另外张女士会以个人名义再捐两万元,公司也会组织员工募捐,各股东也会以个人的名义进行募捐,张女士认为既然事情已经发生,无法挽回了,对于谢某某的家属,尤其是谢某某年迈的父母,公司的关心不止于这二十万的赔偿金和募捐的爱心,以后公司还会在逢年过节时不定期地去看望谢某某的父母,这是公司最后的决定,金额不会再加,如果家属方不同意也可以走司法程序,公司愿意帮助家属请律师或者家属自己找律师,费用公司来支出。随后,调解员又来到谢某某的家中协调,进一步做家属的思想工作,如果到了打官司那一步,根据律师的分析,谢某某醉驾是事实,公司所负的责任可能还不需要出到二十万,眼下正是年关,公司最近几天也要放年假,尽早解决让死者入土为安。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经过多次的协商,最终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公司一次性赔付谢某某家属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相关费用20万元整,后期募捐金额为5万元整。

2、本次事故纠纷一次性在麻丘司法所了结,双方无其他争议,今后乙方及其家属不能因本次事故再次向公司方和其他相关部门要求任何的赔偿。

在调委会的督促下,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了赔偿款,谢某某家属对纠纷的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开车不饮酒,饮酒不开车”,这句话已经深入人心,然而,有的驾驶人虽然在就餐前拒绝饮酒,但还是抵不过同桌人的百般规劝,导致酒驾甚至醉驾;同桌吃饭的人看到饮酒后未对驾驶人酒后开车进行有效劝阻,进而发生意外事故,劝酒人及同桌吃饭人也须对事故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作为公司,在下班时间容留员工在食堂饮酒,公司存在管理不当责任。谢某某出事后,其家属情绪本就十分激动,难以沟通,又因事发之初公司负责人代表说出于人道主义赔偿十万块,否则走司法程序之后就拒绝沟通,致使死者家属情绪更加激动,矛盾逐步升级,造成围堵公司拉横幅现象。面对矛盾一触即发的态势,调解员迎难而上,选择分别约谈双方进行调解,在两天内多次上门协调,凭借着对工作的责任心和对死者家属的耐心,最终在最短的时间内成功化解了此次纠纷,并有效的消除了春节前夕的不稳定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