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无障碍 无障碍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部门信息公开目录 > 司法局 > 政策文件

南昌县舒某某与江西省某烟花集团有限公司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访问量:

【案情简介】

2016年2月7日晚7时,南昌县某镇某村村民舒某某,在经销商蔡某处购买江西省某烟花集团有限公司出产的火树银花烟花。回到家中吃完晚饭后,舒某某燃放烟花,烟花还没放到18响突然爆炸,舒某某左眼被炸伤,当时舒某某家属都惊吓到不知所措,舒某某强忍疼痛要求家属罗某拍照取证,随后送往南昌某眼科医院急救。在住院治疗二十天后,因病情一直未有明显好转,在医生建议下,舒某某于2016年3月4日被转到上海交大附属某医院继续住院治疗,并诊断为左眼玻璃体积血、左眼继发性青光眼、视网膜裂孔,进行激光术治疗,十四天后出院回到家中调养。在两家医院治疗过程中,共花费医药费18622.29元,舒某某康复出院后就赔偿问题一直找蔡某进行协商,期间因家中的担子较重,舒某某养好伤便只能外出务工并。2018年7月1日,舒某某休假回家再次找到蔡某,蔡某始终认为责任不在自己,要求舒某某直接找厂家赔偿,店铺只是负责销售,产品质量问题无法检测,而舒某某认为商品是在店铺购买的,就算是找厂家也应该由经销商出面,双方为此产生纠纷,一直协商未果,于2018年7月17日向南昌县三江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调委会对纠纷进行了登记受理,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负责调处此起纠纷,并告知了双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及调委会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

【调解过程】

在正式调解之前,调解员立即向双方当事人调查了解了相关情况并仔细查阅了舒某某的伤残鉴定书及病例等相关资料。2018年7月18日,调解员召集双方当事人到调委会了解情况。蔡某认为自己店铺经营了十几年从未发生类似事故,舒某某的意外很有可能是自身操作不当引起的,加上烟花是从江西省某烟花集团有限公司进的货,要求舒某某直接联系厂家赔偿。舒某某听后非常恼火,认为自己作为受害者,事发后从未找过蔡某麻烦,一直以和解的方式找蔡某协商,怎想到蔡某却有意推卸责任。舒某某当即表示没办法调解了,一气之下拨通电话,召集亲戚、朋友20余人拿着铁锹冲去蔡某的店铺,扬言蔡某要是不赔偿20万元,就将蔡某的店铺砸烂,让蔡某在此地无法容身。调解员见状,一边立即拨打当地派出所电话,让民警赶往蔡某店铺,以防发生暴力冲突事件,一边跟在舒某某的身后,继续做他的思想工作,告知舒某某采用这样极端的方式解决问题,只能激发双方的矛盾,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如果真发生的肢体冲突,到时候就变成刑事案件了。舒某某考虑了一会,认为调解员说的也有道理,此时的蔡某在惊吓之余,也表示自己刚才的态度不对,希望尽快解决纠纷,毕竟经营店铺名誉很重要,不想因此影响生意。调解员告知蔡某,涉及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人身损害,厂家必须出面,希望他联系生产销售烟花的厂家江西省某烟花集团一起进行调解。2018年7月19日,调解员来到江西省某烟花集团有限公司,在与公司法人代表邓某沟通5个小时后,最终公司委托销售经理甘某某全权代理此事。

2018年7月24日,在调委会的邀请下,三方当事人再次来到调委会调解此纠纷。因之前有过多次的调解,当事人都非常清楚对方的要求,调解员开门见山指出,此次调解就是划分赔偿责任及赔偿金额问题。调解员首先给三方讲述了其他乡镇类似案例的情况,并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同时,根据舒某某留存的影像资料,调解员认为,从舒某某当时拍摄的照片及家属反映,烟花是还没放到18响就突然爆炸的,可以从一定程度上推断烟花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舒某某可以选择向产品的生产者江西某烟花集团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蔡某请求赔偿,即“二选一”的选择权;但舒某某当时是否也存在过错已无从查证。为此,调解员建议舒某某适当降低赔偿要求,江西某烟花集团和蔡某也拿出解决问题的诚意来,才能妥善解决纠纷。在调解员的多次面对面、背靠背调解下,双方结合法律规定和各自情况,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2018年7月24日,各方当事人在调委会签订调解协议:

一、江西省某烟花集团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舒某某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等一切费用,共计人民币陆万伍仟元整;

二、经销商蔡某对此事故无任何责任;

三、付款期限、方式:双方签订本协议后当日内转账支付;

四、本纠纷为一次性了结,双方不得再以本纠纷为由,向对方或其他单位、个人提出任何其他要求,否则后果自负并承担双倍的违约金。

调解协议签订完毕后,调解员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双方表示不需要,会按照约定履行协议。四天后,调解员进行回访,各方当事人都按照约定履行了协议并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件点评】

过年燃放烟花是中国人的传统习俗,当跨年钟声敲响的那一刹那,全国上下鞭炮齐鸣,烟花似锦的画面就是新年到来的另一种象征,然而在这欢乐喜庆的背后也隐藏着许多安全隐患。每年春节期间,因燃放烟花而导致的火灾和伤人案例时有发生。当事故已经发生,无可避免产生赔偿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理智的采用法律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相反则导致矛盾的激化。

本案中,调解员对纠纷做了详细的调查,通过对案情的详细剖析,娴熟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向当事人阐明各自的权利、责任,积极细致地做各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为纠纷化解打好了基础,最终将拖延两年多的纠纷调解成功。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南昌县政府于2018年开始在城镇辖区及周边地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