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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青云谱区王某某与王喜某邻里纠纷调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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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9年2月,家住洪干社区八区24栋2单元102号王某某与王某某就两家相邻巷子砌墙一事,发生了矛盾纠纷,双方互不相让,由口角很快发展到动手。王某某说这条巷子经常有污水流淌,现在酷夏天气炎热进行整治,每天都会有阵阵恶臭散发出来,影响了自己家人的生活。于是王某某未和隔壁王某某商量便在在巷子里起了道隔墙。这样处理后,污水是进不来了,但引起邻居王某某的强烈反对,认为王某某无权随便砌隔墙独用,双方很快发生争吵并动起手来,王喜某阻止王某某继续砌隔墙。王喜某于是向洪都街道洪干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反映了情况,请求法律帮助。洪干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了接待,并及时介入调解。

【调解过程】

受理调解申请后,调解人员先到现场勘察,并向双方当事人和其他居民了解情况。王喜某说:“我也不是没事找他家麻烦,这个巷子是公共的小道路,她凭什么把它围起来?成了她一家的吗?”社区调解人员针对王喜军提出的问题征询王某某的意见,问她想怎么解决这个问题。没想到王某某脱口说:“还能怎么办,他打我也打了,骂我也骂了,我岂不是白吃亏呀?现在谁怕谁啊!”调解人员见双方情绪比较激动,立即介入缓和气氛,指出现在是法治社会,凡事要讲法理,不能一言不合就大打出手,大家邻里之间发生摩擦可以到调委会心平气和坐下来谈。双方当事人见调解员说得在理,表示同意。

2月25日下午,洪干社区调委会在社区调解室组织了调解会,参加人员有:调解员郭晓军、欧阳倩;社区民警蔡旗;居民赵炳某、赵冰某、施某某;调解会由郭晓军主持。调解员认真听取了双方的情况介绍和诉求。调解员首先做王某某的思想工作,指出“遇事不要着急上火,污水引发的恶臭影响了你的正常生活,你可以跟隔壁商量怎么解决而不是什么也不说,就自作主张地忙活起来。还有违章砌隔墙有两个不对:第一是违章,第二是占为己有,走道是公用的,不能设障。你的要求是合理的,是为改善自己的生活环境,但行为却是违法的,要纠正。王喜某虽然动手是不对的,但是你也有不对的地方,所以双方心平气和的坐下来协商才能解决问题。”随后,又劝说王某某,指出“远亲不如近邻,邻里和睦,才能守望相助。炎炎夏日排污水的做法本就考虑不周,的确给万某某家人生活造成了不便,在王某某私建围墙后又对其大打出手就更是不对”。调解员又接着对双方当事人说,双方当事人既然都有做得不对的地方,且事情也已经发生了,现在关键就要想办法解决好问题,双方当事人表示同意。

【调解结果】

通过调解人员的耐心开导劝说,最终双方达成协议。

一、围墙南至前门小屋,北至王喜某房屋卫生间窗户北侧50厘米处,墙高不超过2米。

二、北侧围墙尽头处由王某某安装一扇门,王喜某同意在自家房屋墙上打一门栓插孔。门锁钥匙各人一把,出入时通知对方。

三、建围墙及门的费用由王某某负责,所有权属王某某,双方签字后生效。

【案例点评】

在社区生活中,邻里难免会出现一些矛盾和纠纷,如果处理不当或多或少会影响着社区安定。其实邻里纠纷大部分都是些小事,但就因为双方互不相让,导致矛盾激化。邻里双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友善和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互间的通行、通风、采光、卫生、噪音和互不干扰等相邻关系。如给对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调解作为一种方便高效、经济实用的纠纷处理方式,在处理邻里纠纷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人民调解委员会分布在我们城市的大街小巷,贴近我们的生活,人民调解工作人员是生活在我们身边的人,他们了解我们的生活。邻里纠纷也就那些小事情,不至于闹的你死我活的,更不至于闹上法庭,而人民调解就很快捷方便地满足了居民的需要,维护了邻里关系的和谐和稳定,促进了社区的健康与文明,是基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

(一)社区纠纷调解的原则

1.依法律政策和社会公德进行调解的原则。民间纠纷调解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政策和社会公德进行。这是因为:第一,法律、政策是评判是非、调解民间纠纷的正确依据;第二,只有依照法律、政策调解才有说服力;第三,只有按照法律政策进行调解,才能促成当事人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达成和解。这一原则要求调解纠纷时,法律有明文规定的,要严格依法执行;没有规定的,按照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调解;如果法律、政策都没有明确规定的,则应当依据社会公德去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解决纠纷。

2.调解自愿原则。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要坚持这一原则,是因为:第一,这一原则由人民调解的性质所决定的;第二,调解只有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才能彻底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第三,调解只有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才能保证当事人双方自觉、自愿地履行调解协议,避免和减少纠纷的反复。这一原则要求:第一,纠纷发生后,是否调解,决定于当事人愿意不愿意接受;第二,调解协议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的。

3.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民间纠纷的调解是出于当事人双方的自愿,而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不得因为调解或调解不成,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4.纠纷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纠纷当事人在调解时地位一律平等。任何纠纷当事人,不分民族、种族、职业、文化程度、社会出身、政治面貌、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在调解时,应一视同仁。这一原则要求:第一,纠纷当事人在调解全过程中享受的权利完全平等;第二,调解人员必须平等对待当事人无论是当事人找到调解委员会,还是调解委员会主动发现纠纷或纠纷的苗头,都必须积极主动地前往调解。如果人民调解委员会采取不告不理的态度,一味坐等纠纷上门,就可能使纠纷愈演愈烈,矛盾激化。不等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积极发现纠纷和纠纷苗头,主动前往调解和预防,对于及时妥善地解决纠纷,防止矛盾激化,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有些纠纷发生后,虽然一方当事人主动申请调解,但另一方当事人则坚决不同意调解,遇有这种情况,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先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在劝说无效的情况下,就不能继续进行调解,应让他们通过诉讼程序去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