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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全省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和省管民办普通中专开展2019年度依法办学情况进行年度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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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省管民办普通中专:

按照《江西省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设置管理办法》(赣教规划字〔2016〕27号)等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于近期对全省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和省管民办普通中专开展2019年年工作。年检分为学校自查和教育厅核查两个环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全省15所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和2所省管民办普通中专。

二、年检方式

采取学校自查自评和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各项年检指标的起止时间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四、方法步骤

年检分三个阶段进行。

1.学校自查(9月下旬-10月中旬)。各校对照年检内容,逐项进行自查,填写“全省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及省管民办中专年检登记表”。 10月 15日前,打印一份年检登记表,加盖学校公章后送至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处)。

2.材料审核和实地核查(10 月中下旬)。省教育厅对各校上报的登记表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对学校进行实地核查(具体日程另行通知)。

3.确定年检结果( 11月底)。在学校自查、材料审核、实地核查的基础上,结合各校2019年财务审计结果,作出年检结论。届时面向社会公布年检结果,并在各校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同时,对年检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逐校通报,提出整改意见。

五、确定年检结论的原则

年检结论分“合格”、“基本合格” 和“不合格”三个等次。

1.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基本合格”:

(1)擅自变更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层次、办学类别和违规办学的;

(2)未按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备案的;

(3)未对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公示的;

(4)未按要求进行财务审计或财务审计存在违规问题的;

(5)未按要求填报高等教育事业统计报表的;

(6)未提供正规收费票据的。

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的学校,限期进行整改,并及时向省教育厅提交整改情况报告。

2.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不合格”

(1)未按规定上报材料,拒绝或变相拒绝参加年检的;

(2)2019年未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或办学状态基本停滞的;

(3)将招生和所承担教育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单位、中介机构和个人实施的;

(4)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5)发现重大安全稳定隐患或涉校舆情信息不及时报告、处置,引发重大事故(事件)的;

(6)有非法集资行为的;

(7)连续三年年检“基本合格”的。

年检结论为“不合格”的学校,暂停招生,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到位后向省教育厅提出恢复招生申请。省教育厅依照《江西省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设置管理办法》、《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验收合格后,恢复其招生资格。

年检工作联系人: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吴江岚,联系电话: 0791-86765085。

 

 

 

 

             江西省教育厅办公室

             2020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