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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兴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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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坚持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房地产经济管理办法》、《江西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我局制定了《兴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自2023年915日起实施,现予公示


附件:兴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兴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