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无障碍 无障碍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省市驻县单位 > 气象局 > 政策文件

兴国县气象局关于做好2024年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工作的公告

访问量:

目前我县已进入雷电高发季节,为防止和减少雷击事件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江西省雷电灾害防御办法》和《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2024年度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防雷减灾工作的重要性和我县雷电灾害多发的严峻形势,消除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切实落实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有关规定,主动委托具有相应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实施安全检测,做好本单位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    
       二、投入使用后的雷电防护装置必须进行定期检测。投入使用后的雷电防护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雷电防护装置每年检测一次。    
       三、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取得省级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在资质核定的范围内开展检测,对出具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及后果。    
       四、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省外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在赣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业务前,应及时向省气象主管机构进行信息登记。    
       五、禁止无资质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禁止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雷电防护装置经检测不合格的,防雷检测机构应当及时向被检测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报告县气象主管机构,有关单位应依据整改意见,落实整改措施,完善雷电防护装置,消除安全隐患。    
       六、兴国县气象局负责全县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的组织管理,对全县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拒不安装的,无资质或超资质承接防雷检测的,有雷电防护装置不开展定期检测或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等违法违规行为,县气象主管机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违反有关规定,因雷击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有关单位要切实落实防雷安全主体责任,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完善防雷安全管理制度和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并适时开展演练,严格执行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制度,建立雷电防护装置建设、检测与维护档案,畅通雷电预报预警信息渠道并及时广泛传播,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八、兴国县气象局设立投诉举报和咨询电0797-5300682。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