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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国县气象局关于加强2023年升放气球安全管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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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公共安全和航空飞行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2022年升放气球安全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事升放气球活动,必须按规定取得《升放气球资质证》,必须在批准的范围内进行。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无《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升放气球。

二、升放气球活动实行许可制度。升放气球单位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五日、升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两日向县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三、经批准的升放气球活动,升放气球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实施并符合有关安全要求,杜绝违章操作。升放气球活动现场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安排专人值守,以预防和处理意外情况。在升放气球过程中,如发生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非正常运行、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或者其他安全事故,升放单位应当立即停止升放活动,及时向县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做好有关事故的处理工作。

四、对未取得《升放气球资质证》从事升放气球活动、未经批准擅自升放气球、未及时报告异常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升放气球等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公告未尽事项依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升放气球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六、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对升放气球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监督举报电话:0797-53006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