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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国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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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国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县政府主管全县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工作部门,为正科级。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提出全县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提交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

(二)负责监测全县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研究全县宏观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负责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要问题,调节经济运行。

(三)负责汇总分析全县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参与制定全县财政政策和土地政策;综合分析财政、金融、土地政策的执行效果。

(四)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全县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重要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和改革试验区工作。

(五)承担规划全县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的责任,拟定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衔接平衡需要安排中央、省、市、县级财政性投资和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重大投资项目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核定工程概算,控制投资规模;负责全县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县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引导民间投资的方向;研究提出全县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指导全县工程咨询业发展。

(六)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组织拟定全县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做好与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服务业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参与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解决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七)推进全县可持续发展战略,负责节能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有关工作。

(八)组织拟订全县区域协调发展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安排以工代赈资金,组织实施以工代赈项目;负责全县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全县经济协作工作。

(九)承担全县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的责任;参与编制外贸进出口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全县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

(十)负责全县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全县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定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发展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建设;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

(十一)起草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有关地方性规章草案;指导和协调全县招标投标工作。

(十二)组织编制全县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研究国民经济动员与国民经济、国防建设的关系,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

(十三)研究提出能源发展战略的建议,拟订能源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国家、省、市关于能源方面的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负责成品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的行业管理、组织实施有关能源行业标准,监测能源发展情况,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平衡,指导协调农村能源发展工作;负责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能源预测预警,发布能源信息,负责监测分析能源工业运行,提出能源经济运行综合调控目标;依法管理供电营业区划分工作,负责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协调处理电网运行中的问题,负责能源行政执法与执法监督等工作;按规定对成品油进行管理(不含成品油流通监督管理);牵头开展对外能源合作,参与制定与能源相关的资源、财税、环保等政策,提出能源价格调整建议。

(十四)管理和协调县重点工程建设工作;管理和协调县项目开发的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工作。

(十五)承担县赣南苏区振兴发展工作职责。

(十六)承担价格管理职责。

(十七)承担全县创新创业统筹协调职责。

(十八)承担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职责。

(十九)承担全县军民融合发展、国防动员委员会经济动员等工作的统筹协调职责。

(二十)承担生态文明建设统筹协调职责。

(二十一)承担节能监察行政职能。

(二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二)国民经济综合发展规划股(苏区振兴发展股)。

(三)固定资产投资股(社会事业发展股)。

(四)产业协调股。

(五)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股(县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行政审批股(价格服务股)。

(七)能源股。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核定行政编制17名,保留工勤编制1名,正股级职数7名。科级领导职数另行规定。

办公地址:兴国县潋江镇客家路8号

办公室负责人:杨艺璠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联系电话:0797-53220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