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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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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11)

现将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第一季度在兴国县辖区范围内开展的2024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抽检到中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兴国县仁鑫副食商行销售的长豆角

(一)食品名称:长豆角,不合格项目:啶虫脒

(二)产品风险控制

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告知书至兴国县仁鑫副食商行,经核查,该商行购进该批次长豆角6千克,在我局收到检验结果前全部销售完毕,无法召回。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该批次不合格产品是生产环节导致,兴国县仁鑫副食商行没有把控好食品采购关。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该商行通过严格把关食品采购环节、严格筛选有资质的商家购进食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索票索证制度等整改措施加强产品质量把控,确保销售的食品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四)处理情况

兴国县仁鑫副食商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的认错态度较好、配合调查积极主动、在限期内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及违法行为未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并作出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78元,免予罚款(处罚决定书编号:(兴市监食罚决【20247号)。

二、兴国县李富云蔬菜店(李富云)销售的青线椒

(一)食品名称:青线椒,不合格项目:倍硫磷;

(二)产品风险控制

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告知书至兴国县李富云蔬菜店,经核查,该商行购进该批次青线椒10千克,抽样时基数是4千克,在我局收到检验结果前全部销售完毕,无法召回。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该批次不合格产品是生产环节导致,兴国县李富云蔬菜店没有把控好食品采购关。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该商行通过严格把关食品采购环节、严格筛选有资质的商家购进食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索票索证制度等整改措施加强产品质量把控,确保销售的食品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四)处理情况

兴国县李富云蔬菜店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且对违法行为的认错态度较好、配合调查积极主动、在限期内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及违法行为未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且违法货值金额较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罚款并作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2元。

三、兴国喜晨步步高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香蕉

(一)食品名称:香蕉,不合格项目:噻虫嗪,吡虫啉;

(二)产品风险控制

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告知书至兴国喜晨步步高商贸有限公司,经核查,该公司购进该批次香蕉21千克,抽样时基数是8千克,在我局收到检验结果前全部销售完毕,无法召回。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该批次不合格产品是生产环节导致,兴国喜晨步步高商贸有限公司没有把控好食品采购关。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该商行通过严格把关食品采购环节、严格筛选有资质的商家购进食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索票索证制度等整改措施加强产品质量把控,确保销售的食品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四)处理情况

兴国喜晨步步高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的认错态度较好、配合调查积极主动、违法行为未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调查中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提供供货方的相关信息,在进货时进行了查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罚款并作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47.68元。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已将该案件线索移送至上级供货商所属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