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10期)
现将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第一季度在兴国县辖区范围内开展的2024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抽检到中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兴国县万佳购物广场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一)食品名称:
配制红糖;生产日期:2023-10-18;不合格项目:“螨”项目不符合GB13104-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糖》的要求。
(二)产品风险控制
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黄敬荣(兴国县万佳购物广场),经核查,该广场采购使用该批次配制红糖25kg/袋,销售给抽检人员2.812kg,使用了1.4kg。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该批次不合格食品是食糖在生产、运输、存放过程中操作不当或者放置时间久受到了螨污染的原因造成。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该购物广场按照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的责令改正要求进行全面整改,确保销售的食品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四)行政处罚
兴国县万佳购物广场(黄敬荣)使用不符合规定的配制红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贰佰贰拾伍元整;2、并处以罚款计人民币壹万伍仟贰佰贰拾伍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兴)市监(食处)罚决〔2024〕3号)。
二、兴国县双龙餐馆经营和使用不合格的香肠和生姜
(一)食品名称:香肠: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生姜:不合格项目:铅(以Pb计);
(二)产品风险控制
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告知书至兴国县兴国县双龙餐馆,经核查,该餐馆自制该批次香肠2千克,购进该批次生姜8千克,香肠和生姜抽样时基数分别是2千克和8千克,至收到检测报告时止已制作成菜品销售完毕,无法召回。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该批次不合格食品是储运不当造成的,兴国县兴国县双龙餐馆没有把控好食品储存环节。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该餐馆通过严格把关食品采购环节、严格筛选有资质的商家购进食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索票索证制度、严格落实食品储存要求等整改措施加强产品质量把控,确保销售的食品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四)处理情况
兴国县兴国县双龙餐馆经营和使用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计人民币88.42元;2、罚款计人民币5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兴市监食罚决【2024】6号)。
三、兴国县味再莱美食餐饮店经营和使用不合格的腊肉
(一)食品名称:腊肉,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二)产品风险控制
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告知书至兴国县味再莱美食餐饮店,经核查,该餐饮店自制该批次腊肉5千克,抽样时基数是5千克,至收到检测报告时止已制作成菜品销售完毕,无法召回。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该批次不合格产品是储运不当造成的,兴国县味再莱美食餐饮店没有把控好食品储存环节。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该商行通过严格把关食品采购环节、严格筛选有资质的商家购进食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索票索证制度等整改措施加强产品质量把控,确保销售的食品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四)处理情况
兴国县味再莱美食餐饮店经营和使用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计人民币38元;2、罚款计人民币5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兴市监食罚决【2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