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5期)
现将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第四季度在兴国县辖区范围内开展的2023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抽检到中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兴国县健朝食品加工厂生产销售黄曲霉素超标的花生油
(一)食品名称:
花生油;生产日期:2023-10-22;不合格项目:黄曲霉素B1项目不符合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霉素限量》要求;
(二)产品风险控制
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告知书至兴国县健朝食品加工厂,经核查,该榨油厂2023年10月22日共加工了花生油40kg,销售价格为28元/kg,截止至送达检验报告时,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2日加工销售的该批次花生油已经全部销售完毕。该批次不合格花生油货值金额共计1120元,违法所得1120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该批次不合格食品是储存环节导致,兴国县老文榨油厂没有把控好食品生产质量关。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该榨油厂通过严格把关食品生产环节及储存环节、严格落实相关食品生产质量及原料储存要求等整改措施加强产品质量把控,确保生产的食品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四)处理情况
当事人未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花生油加工及生产销售不合格花生油的行为,分别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属违法行为。依据《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壹仟壹佰贰拾元整;2.处罚款陆任元整。(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兴市监食罚决字〔2023〕93号)。
二、兴国县老文榨油厂生产销售黄曲霉素超标的花生油
(一)食品名称:
花生油;生产日期:2023-10-18;不合格项目:黄曲霉素B1项目不符合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霉素限量》要求;
(二)产品风险控制
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告知书至兴国县老文榨油厂,经核查,该榨油厂2023年10月18日共加工了花生油30kg,销售价格为26元/kg,截止至送达检验报告时,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8日加工销售的该批次花生油已经全部销售完毕。该批次不合格花生油货值金额共计780元,违法所得780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该批次不合格食品是储存环节导致,兴国县老文榨油厂没有把控好食品生产质量关。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该榨油厂通过严格把关食品生产环节及储存环节、严格落实相关食品生产质量及原料储存要求等整改措施加强产品质量把控,确保生产的食品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四)处理情况
当事人未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花生油加工及生产销售不合格花生油的行为,分别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属违法行为。依据《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柒佰捌拾元整;2.处罚款陆仟元整。(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兴市监食罚决字〔2023〕91号)。
三、兴国县联明榨油厂生产销售黄曲霉素超标的花生油
(一)食品名称:
花生油;生产日期:2023-10-22;不合格项目:黄曲霉素B1项目不符合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霉素限量》要求;
(二)产品风险控制
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告知书至兴国县联明榨油厂,经核查,该榨油厂2023年10月22日共加工了花生油50kg,销售价格为22元/kg,截止至送达检验报告时,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2日加工销售的该批次花生油已经全部销售完毕。该批次不合格花生油货值金额共计1100元,违法所得1100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该批次不合格食品是储存环节导致,兴国县联明榨油厂没有把控好食品生产质量关。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该榨油厂通过严格把关食品生产环节及储存环节、严格落实相关食品生产质量及原料储存要求等整改措施加强产品质量把控,确保生产的食品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四)处理情况
当事人未延续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花生油加工及生产销售不合格花生油的行为,分别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属违法行为。依据《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壹仟壹佰元整;2.处罚款陆仟元整。(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兴市监食罚决字〔2023〕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