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埠头乡政府信息发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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埠头乡政府信息发布制度


第一条为及时准确地发布政府信息,确保政府信息发布的规范性、准确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埠头乡人民政府(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公平、真实准确、及时便民、保障公共利益的原则,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

第四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按照“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政府信息产生时应依法进行政府信息公开属性认定和保密审查。

第五条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过程中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发布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乡党政办负责政府信息发布的组织、协调、管理及政务公开网站建设、管理、维护等工作,负责本单位需要公开信息的采集、编辑、审核、发布等工作,并确保对发布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准确性;乡宣传办和乡综合便民服务中心负责有关业务指导工作。

第七条  乡党政办发布的信息应具有较强的时效性,保证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确保信息来源渠道合法、正规。

(一)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发布中央文件、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文件、县委、县政府、乡党委、乡政府文件(含以中央办公厅名义、国务院办公厅名义以及省委办公厅名义、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市委办公厅名义、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县委办公室名义、县政府办公室、乡党政办名义印发的各类文件)全文、摘要或消息稿。如需刊登上述文件全文、摘要或消息稿,应当从《人民日报》、新华社等新闻单位国务院网站、省政府网站、市政府网站或县政府网站转载。

(二)转载其他机关、单位的文件、电报,应当从文件、电报的制发机关、单位官方门户网站或该机关、单位授权的媒体转载,严禁从未经授权的网站转载。转载页面上要准确清晰标注转载来源网站、转载时间、转载链接等。

第八条 明确一名信息发布联络员,承担本单位信息的采集、编辑、发布,以及公众信件回复等工作。

第九条 所有需要发布的政府信息须认真校对和审核,经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才可发布。

第十条 建立健全互联网网站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严格遵循“谁发布谁审查”“事前审查”和依法公开的原则,认真落实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政府网站的信息审核发布实行“三级负责制”。

(一)本乡信息联络员是政府网站信息发布和保密审查人员,负责一级审核,主要在信息的收集、整理、编辑、发布等环节,确保信息格式正确规范、用字准确无误、更新及时到位、链接有效导入和信息不涉密。同时,要加强后台账号密钥管理,严禁将个人登录用户名和密码泄露给他人使用。

(二)乡党政办负责人(保密干事)负责二级审核,对部门(站所)发布的信息进行二次审核、修改,确保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来源合法、正规,同时对信息是否涉密等进行审核。

(三)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三级审核。定期对已发布信息是否有错别字、排版格式是否正确、更新是否及时、链接是否有效等进行抽查,如发现问题,立即更正。

第十二条 做好信息发布的跟踪监测,发现网上信息内容失当或过期,应及时与县政府办对接将信息撤回。

第十三条 发布关系重大事件、重要舆情的信息和负面信息,应上报乡党政办审核并经乡政府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发布。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应当进行协调而未经协调直接发布信息的;

(二)不按照协调意见发布信息的;

(三)擅自发布信息,并拒绝其他行政机关的异议、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发现其他行政机关擅自发布信息而不提出异议的;

(五)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