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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国县埠头乡政府信息发布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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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国县埠头乡政府信息发布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埠头乡人民政府各类信息的发布管理,规范网站信息采集、审核、发布等工作流程,确保发布信息权威性、及时性、准确性和安全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按规定应在政务公开网站进行信息公开的所有部门(站所。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在通过各类渠道对外发布的涉及政府工作的文字、数据、图片、音像、链接以及其他形式的信息。

第二条党政办负责政府信息发布的组织、协调、管理及政务公开网站建设、管理、维护等工作负责本单位需要公开信息的采集、编辑、审核、发布等工作,并确保对发布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准确性;乡宣传办和乡综合便民服务中心负责有关业务指导,共同做好政务新媒体的维护和政府信息发布内容保障工作。

第三条  党政办发布的信息应具有较强的时效性,保证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确保信息来源渠道合法、正规。

(一)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发布中央文件、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文件、县委、县政府、乡党委、乡政府文件(含以中央办公厅名义、国务院办公厅名义以及省委办公厅名义、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市委办公厅名义、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县委办公室名义、县政府办公室、乡党政办名义印发的各类文件)全文、摘要或消息稿。如需刊登上述文件全文、摘要或消息稿,应当从人民日报、新华社等新闻单位国务院网站、省政府网站市政府网站或县政府网站转载。

(二)转载其他机关、单位的文件、电报,应当从文件、电报的制发机关、单位官方门户网站或该机关、单位授权的媒体转载,严禁从未经授权的网站转载。转载页面上要准确清晰标注转载来源网站、转载时间、转载链接等。

第四条明确一名信息发布联络员,承担本单位信息的采集、编辑、发布,以及公众信件回复等工作。

第五条所有需要发布的政府信息须认真校对和审核,经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才可发布。

第六条建立健全互联网网站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严格遵循“谁发布谁审查”“事前审查”和依法公开的原则,认真落实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政务公开网站的信息审核发布实行“三级负责制”。

(一)本乡信息联络员是政务公开网站信息发布和保密审查人员,负责一级审核,主要在信息的收集、整理、编辑、发布等环节,确保信息格式正确规范、用字准确无误、更新及时到位、链接有效导入和信息不涉密。同时,要加强后台账号密钥管理,严禁将个人登录用户名和密码泄露给他人使用。

(二)党政办负责人保密干事负责二级审核,对部门站所发布的信息进行二次审核、修改确保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来源合法、正规,同时对信息是否涉密等进行审核。

(三)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三级审核。定期对已发布信息是否有错别字、排版格式是否正确、更新是否及时、链接是否有效等进行抽查,如发现问题,立即更正。

第八条做好信息发布的跟踪监测,发现网上信息内容失当或过期,应及时与中心对接将信息撤回。

第九条发布关系重大事件、重要舆情的信息和负面信息,应上报党政办审核并经政府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发布。  

第十条对信息发布工作出现失误的部门(站所)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