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第29期)
现将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第二季度在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的2023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抽检到兴国县生产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兴国县小而大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经检验不合格饮用天然矿泉水
(一)食品名称:
“宝石山”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日期:2023年6月26日;不合格项目: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8537-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要求;
(二)产品风险控制
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告知书至兴国县小而大食品有限公司,经核查,该公司2023年6月26日共生产了“宝石山”饮用天然矿泉水305桶(16.8L/桶),销售价格为1.5元/桶,截止至送达检验报告时该批次“宝石山”饮用天然矿泉水已全部销售完毕,无法召回。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该批次不合格食品是生产环节及运输储存环节共同导致的,兴国县小而大食品有限公司没有把控好生产质量关。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该公司通过严格把关原材料、严格生产环节产品质量和原料储存环境等整改措施加强产品质量把控,确保生产销售的食品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四)处理情况
兴国县小而大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经检验不合格“宝石山”饮用天然矿泉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50元;2.罚款人民币25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兴市监食罚决字〔20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