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第27期)
现将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第二季度在兴国县辖区范围内开展的2023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兴国县小而大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销售饮用天然泉水
(一)食品名称:
“宝石山”饮用天然泉水;生产日期:2023-03-07;不合格项目: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
(二)产品风险控制
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告知书至兴国县小而大食品有限公司,经核查,该公司2023年3月7日委托江西绿泉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生产“宝石山”饮用天然泉水465瓶(24瓶/件),销售价格为9元/件,截止至送达检验报告时该批次“宝石山”饮用天然泉水已全部销售完毕,无法召回。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该批次不合格食品是储存环节导致,兴国县小而大食品有限公司没有把控好食品生产质量关。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该公司通过严格把关食品生产环节及储存环节、严格落实相关食品生产质量及原料储存要求等整改措施加强产品质量把控,确保生产的食品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四)处理情况
兴国县小而大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销售经检验不合格“宝石山”饮用天然泉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50元;2.罚款计人民币15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兴市监食罚决字〔2023〕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