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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第2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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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第28)

现将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第二季度在兴国县辖区范围内开展的2023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兴国县茂子农家菜馆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腊肉

(一)食品原料

名称:腊肉;自制日期:20221121日;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二)产品风险控制

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腊肉(罗富茂)处,经核查,该餐馆自制的腊肉数量为7公斤,抽检时有腊肉3.5公斤,至现场核查时该批次的腊肉已经全部使用完,无法召回。

()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原料腊肉是由于该酒店在食品采购时进货查验不严格,索证索票不全;未按要求进行腌制、贮存等原因造成。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该菜馆按照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的责令改正要求进行全面整改,确保采购的食品原料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行政处罚

兴国县茂子农家菜馆罗富茂)销售和使用不合格腊肉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和《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计人民币94.5元;罚款计人民币伍仟元整(处罚决定书编号:(兴)市监(食)罚决[2023]43号)。

二、兴国县永丰乡练振华酒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腊肉

(一)食品原料

名称:腊肉;自制日期:2023119日;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二)产品风险控制

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腊肉(练振华)处,经核查,该餐馆自制的腊肉数量为10公斤,抽检时有腊肉9公斤,至现场核查时该批次的腊肉已经全部使用完,无法召回。

()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原料腊肉是由于该酒店在食品采购时进货查验不严格,索证索票不全;未按要求进行腌制、贮存等原因造成。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该酒店按照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的责令改正要求进行全面整改,确保采购的食品原料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行政处罚

兴国县永丰乡练振华酒店练振华)销售和使用不合格腊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计人民币30元;罚款计人民币伍仟元整(处罚决定书编号:(兴)市监(食)罚决[2023]44号)。

三、兴国县永丰乡有缘餐馆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腊肉

(一)食品原料

名称:腊肉;自制日期:2023112日;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二)产品风险控制

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腊肉(胡梅兰)处,经核查,该餐馆自制的腊肉数量为7公斤,抽检时有腊肉2.5公斤,至现场核查时该批次的腊肉已经全部使用完,无法召回。

()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原料腊肉是由于该酒店在食品采购时进货查验不严格,索证索票不全;未按要求进行腌制、贮存等原因造成。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该餐馆按照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的责令改正要求进行全面整改,确保采购的食品原料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行政处罚

兴国县永丰乡有缘餐馆(胡梅兰)销售和使用不合格腊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计人民币48元;罚款计人民币伍仟元整(处罚决定书编号:(兴)市监(食)罚决[2023]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