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第26期)
现将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第二季度在兴国县辖区范围内开展的2023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兴国县梅鹿文食品商行销售的小台芒
(一)食品名称:小台芒,不合格项目:吡唑醚菌酯;
(二)产品风险控制
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告知书至兴国县梅鹿文食品商行,经核查,该商行购进该批次小台芒14千克,抽样时基数是6千克,在我局收到检验结果前全部销售完毕,无法召回。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该批次不合格产品是生产环节导致,兴国县梅鹿文食品商行没有把控好食品采购关。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该商行通过严格把关食品采购环节、严格筛选有资质的商家购进食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索票索证制度等整改措施加强产品质量把控,确保销售的食品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四)处理情况
兴国县梅鹿文食品商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且对违法行为的认错态度较好、配合调查积极主动、在限期内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及违法行为未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罚款并作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83.7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