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第20期)
现将赣州市食品药品检测所于2023年4月在兴国县辖区范围内开展的2023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兴国县君兰餐饮店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原材料加工菜品
(一)食品原料
名称:姜;采购日期:2023年4月15日;不合格项目:铅(以Pb计)超出限量标准。
(二)产品风险控制
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告知书至兴国县君兰餐饮店,经核查,该店采购姜数量3.5千克,抽检2.4千克,使用了1.1斤。至现场核查时姜已经全部使用完,无法召回。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该批次铅超出限量标准的食品原料姜是由于该店在食品采购时进货查验不严格,索证索票不全等原因造成。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该店已按照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的责令改正要求进行了全面整改,确保采购的食品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四)行政处罚
兴国县君兰餐饮店采购使用铅超出限量标准的食品原料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计人民币28.8元;罚款计人民币5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兴)市监(食)处[2023]51号)。
二、兴国县聚轩餐馆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自制香肠加工菜品
(一)食品原料
名称:香肠(自制);制作日期:2022年11月24日;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二)产品风险控制
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告知书至兴国县聚轩餐馆,经核查,该店自制香肠数量2.5千克,抽检1.2千克,使用了1.3斤。至现场核查时香肠已经全部使用完,无法召回。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该批次不合格的香肠是由于该店制作过程及储藏过程等原因造成。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该店已按照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的责令改正要求进行了全面整改,确保食品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四)行政处罚
兴国县聚轩餐馆使用不合格的自制香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计人民币144元;罚款计人民币5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兴)市监(食)处[2023]47号)。
三、兴国县鑫顺副食商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一)食品原料
名称:“原味瓜子”,采购日期:2023年4月10日;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二)产品风险控制
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告知书至兴国县鑫顺副食商行,经核查,该商场采购“原味瓜子”数量10千克,抽检4.152千克,销售了5.848斤,至现场核查时上述食品已经全部销售完,无法召回。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该批次不合格食品是由于该商行在食品采购时进货查验不严格,索证索票不全等原因造成。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该店已按照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的责令改正要求进行了全面整改,确保采购的食品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四)行政处罚
兴国县鑫顺副食商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第六项的规定,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计人民币198元;罚款计人民币10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兴市监(食)处[2023]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