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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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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第11)

现将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1月至2月在兴国县辖区范围内开展的2023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兴国县温娴食品商行销售的泥鳅

(一)食品名称:

泥鳅;购进日期:2023 27日;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

(二)产品风险控制

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告知书至兴国县温娴食品商行,经核查,该商行共购进该批次泥鳅5千克,抽样时基数是5千克,至收到检测报告时止已全部销售完毕,无法召回。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该批次不合格食品是生产环节导致,兴国县温娴食品商行没有把控好食品采购关。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该商行通过严格把关食品采购环节、严格筛选有资质的商家购进食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索票索证制度等整改措施加强产品质量把控,确保销售的食品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四)处理情况

兴国县温娴食品商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计人民币199.9元;2、罚款计人民币10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兴市监食罚决【202325号)。

二、兴国县新阳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金福店销售的泥鳅

(一)食品名称:

泥鳅,购进日期:2023 29日,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

(二)产品风险控制

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告知书至兴国县新阳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金福店,经核查,该商行购进该批次泥鳅5kg,在我局收到检验结果前全部销售完毕,无法召回。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该批次不合格产品是生产环节导致,兴国县新阳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金福店没有把控好食品采购关。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该商行通过严格把关食品采购环节、严格筛选有资质的商家购进食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索票索证制度、严格落实食品储存要求等整改措施加强产品质量把控,确保销售的食品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四)处理情况

兴国县新阳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金福店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的认错态度较好、配合调查积极主动、在限期内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及违法行为未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决定不予处罚。

三、兴国县谢群英食品商行销售的泥鳅

(一)食品名称:

泥鳅,购进日期:2023 29日,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

(二)产品风险控制

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告知书至兴国县谢群英食品商行,经核查,该商行购进该批次泥鳅5kg,在我局收到检验结果前全部销售完毕,无法召回。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该批次不合格产品是生产环节导致,兴国县谢群英食品商行没有把控好食品采购关。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该商行通过严格把关食品采购环节、严格筛选有资质的商家购进食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索票索证制度、严格落实食品储存要求等整改措施加强产品质量把控,确保销售的食品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四)处理情况

兴国县谢群英食品商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的认错态度较好、配合调查积极主动、在限期内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及违法行为未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决定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