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第9期)
现将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月至2月在兴国县辖区范围内开展的2023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兴国县邻家食品商行销售的黄豆芽
(一)食品名称:
黄豆芽;购进日期:2023年2月3日;不合格项目:6-苄基腺嘌呤(6-BA);
(二)产品风险控制
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告知书至兴国县邻家食品商行,经核查,该商行共购进该批次黄豆芽5千克,至收到检测报告时止已全部销售完毕,无法召回。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该批次不合格食品是生产环节导致,兴国县邻家食品商行没有把控好食品采购关。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该商行通过严格把关食品采购环节、严格筛选有资质的商家购进食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索票索证制度等整改措施加强产品质量把控,确保销售的食品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四)处理情况
兴国县邻家食品商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计人民币11元;2、罚款计人民币15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兴市监食处【2023】28号)。
二、兴国县豪德亨餐饮店使用的黄豆芽
(一)食品名称:
豆芽;购进日期:2023年2月6日;不合格项目:1、6-苄基腺嘌呤2、4-氯苯氧乙酸钠。
(二)产品风险控制
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兴国县豪德亨餐饮店,经核查,该餐饮店采购该批次豆芽共购入6斤,单价是:1.5元/斤,货值金额9元,全部用于食品抽检,支付了抽检费用9元,故违法所得9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该批次不合格豆芽是种植环节导致, 在采购食品时未做好食品索证索票、购入后也未建立食品采购验收记录等工作。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该餐饮店通过督促负责食品采购环节的工作人员做好食品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工作等整改措施加强产品质量把控,确保采购的食品及食品原料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四)处理情况
兴国县豪德亨餐饮店采购使用含有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的豆芽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玖元;二、处以罚款计人民币伍仟元;共计罚没款伍仟零玖元整。(处罚决定书编号:兴市监(稽食)罚决〔202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