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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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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第6)

现将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10月中旬至11月中旬在兴国县辖区范围内开展的2022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兴国县斯兰副食店销售的腊肠(散装)

(一)食品名称:腊肠(散装);购进日期:2022715日,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二)产品风险控制

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告知书至兴国县斯兰副食店,经核查,该副食店购进该批次腊肠(散装)5千克,在我局收到检验结果前全部销售完毕,无法召回。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该批次不合格产品是生产环节导致,兴国县斯兰副食店没有把控好食品采购关。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该副食店通过严格把关食品采购环节、严格筛选有资质的商家购进食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索票索证制度、严格落实食品储存要求等整改措施加强产品质量把控,确保销售的食品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四)处理情况

兴国县斯兰副食店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计人民币叁佰陆拾元;二、处以罚款计人民币伍千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兴)市监(食)罚决〔2022148)

二、兴国县胡贵生食品商行(原兴国县王群华阳光超市加盟店)销售的“腊鸭腿(散装)”

(一)食品名称:“腊鸭腿(散装)”,购进日期:20221020日,不合格项目(mg/g):过氧化值(以脂肪计)2.8,判定不符合标准指标要求≤1.5,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风险控制

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将上述食品检验结果告知书及检验报告送达兴国县胡贵生食品商行,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经核查,该商场购进该批次“腊鸭腿(散装)”9kg,上述不合格食品在我局送达检验报告前已全部销售完毕,无法召回。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对兴国县胡贵生食品商行排查,该批次不合格产品是该商行储存条件不当,受气候环境影响等因素影响导致,该商场没有做好食品储存关。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该商场通过严格把关食品储存环节,严格落实食品储存要求及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索票索证制度等整改措施加强产品质量把控,确保销售的食品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四)处理情况

兴国县胡贵生食品商行经营不安全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项规定,但因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在进货时履行了索票索证及进货查验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结合赣市监规【20213号文件“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第三项第13点之规定,决定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1、加强食品安全意识,认真学习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2、规范经营行为,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索票索证制度。3、把控好食品采购关及加强食品储存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