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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改革】致全县农民朋友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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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农民朋友们:

你们好!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是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对于保护农民权益、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22年,兴国县被列为全省开展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和规范管理工作三类县,为此,特向全县广大农民朋友告知相关事宜和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 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实行规划先行,先批后建,禁止未批先建。农村村民建住宅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5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得超过3层。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不准违法审批占有耕地建房。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

开展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和规范管理工作,一是有利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改善人居环境,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二是进一步厘清农村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之间关系,明确各自权能,充分发挥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宅基地管理中的主体作用,壮大村集体经济;三是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通过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多种方式,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

当前,我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和规范管理工作已经全面启动,希望广大农民朋友以主人翁的意识积极投身到改革中来,主动参与,配合乡村制定改革具体措施、完善村规民约、宅基地确权登记和调查摸底,在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和规范管理工作中献言献策、积极作为。

广大农民朋友们,“宅改”工作需要我们积极参与,美丽家园需要我们共同建设!让我们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携手并肩完成时代赋予我们的改革重任,持续稳慎推进“宅改”工作,为加快谱写新时代现代化美好兴国而共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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