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及意义
2020年12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民政部印发了《收养评估办法(试行)》,明确中国内地居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的,民政部门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对收养申请人是否具备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进行调查、评估,为规范收养评估工作,保障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依据,同时要求各省根据实际情况对收养评估办法进一步细化。我省于2018年制定的《江西省收养能力评估实施细则(暂行)》已经施行2年多,迫切需要结合我省实际,对评估范围、评估实施主体、评估内容、评估流程等作细化规定,使评估内容、评估流程更为系统科学、更具可操作性。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计八章、二十九条,包含总则、评估机构及人员、收养能力评估内容、收养能力评估程序、融合情况评估、报告及终止情形、监督管理、附则等八个方面。
三、特色亮点
与原《实施细则》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一)增加了三项内容。将《江西省收养能力评估实施细则(暂行)》修订为《江西省收养评估实施办法(试行)》,拓展了评估工作的内涵和外延,主要增加了三项内容。一是增加了收养融合评估。根据民政部收养评估办法,收养申请人必须要与被收养儿童进行不少于30天的收养融合,并要评估融合情况。《实施办法》对融合情况的评估内容、程序、结果运用等进行了明确。二是明确了多个收养申请人的评估办法。对同一被收养人有多个收养申请人时,如何开展收养能力评估作出了具体规定,并根据评估结果遴选融合家庭。三是更加体现了儿童优先原则。在评估机构及人员选定标准、评估内容、融合家庭遴选等方面,更大限度地站在儿童健康成长的角度上开展评估工作。
(二)优化了三项内容。一是优化了委托第三方机构及其人员的条件和标准。二是优化了收养能力评估内容。充分吸收了《民法典》对儿童收养人的新的规定和评估工作中的好做法,对收养动机、年龄、健康状况、婚姻家庭关系等方面内容进行优化,增加了对收养人邻里关系及社区环境的评估。三是优化了评估程序。减少了签署《收养申请家庭情况声明》等程序。明确了收养评估中各个时间段的工作时限,同时明确《实施办法》有效期2年。
(三)强化了三项内容。一是强化了监督管理。对评估工作人员、评估机构提出了纪律要求,对违反纪律要求的提出了处理措施。二是建立考核约束机制。要求民政部门应建立监督和考核约束机制,对评估工作不定期抽检督查。三是强化了发现报告。规定了报告及终止情形,对评估中发现侵害被收养人身心健康行为的要履行强制报告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