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潋江镇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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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做好潋江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潋江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工作。

  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过程中对各部门、站(所)、村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组织进行社会评议。评议的结果列入评比内容。

社会评议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聘请社会各界人士,通过召开座谈会、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本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评议;

(二)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征求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和建议;

(三)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村务公开群进行“政府信息公开公众满意度”网上专题调查。

  凡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部门、站(所)、村和成绩突出的先进个人,潋江镇视情给予表彰和奖励。

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部门、站(所)、村,给予通报批评。

  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潋江镇将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  不履行主动公开职责,或者不积极配合办理依申请公开事项的;

(二)  不按照规定的时间、期限及时调整、更新公开内容的;

(三)  对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的信息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四)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规定,造成失泄密事件的;

(五)  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谋取个人利益的;

(六)  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和投诉,或者对投诉人、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七)  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

 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任何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都有权向潋江镇投诉举报:

(一)不传达贯彻、落实有关政务公开的决定和要求的;

(二)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三)不按本潋江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及潋江镇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规定的内容、形式和范围公开政务信息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开不准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五)制发违背上级关于政务公开决定和要求的文件或作出违背上级有关规定的决策、决定的;

(六)不按照规定的时间、期限公开政务信息或不及时更新政务公开信息的;

(七)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公开政务信息的;

(八)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务信息谋取个人利益的;

(九)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务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务信息的;

(十)其他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

 有上述第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行为人所在的部门、站(所)、村责令其改正,严重者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投诉举报和受理的方法、程序:

(一)投诉举报方式:可以采用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

(二)对受理的投诉举报事项应及时进行调查,依法进行处理,并在处理完毕后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

(三)对不予受理的投诉举报,应当在接到投诉举报5天内将不受理的理由告知本人。

 在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要求给予答复的,及时答复;需要转办的,在5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部门、站(所)、村处理。因特殊原因不能按其办结的,要及时向投诉人或相关单位说明理由。

第十条 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以及举报的内容要严格保密,各类举报材料、记录等列入密件管理,严防泄露和遗失。办理举报时,不得向被调查人出示举报材料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的身份。宣传报道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时,不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姓名、工作单位。

第十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  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并期限改正;

(二)  影响较大,造成一定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年被评优资格;

(三)  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影响或重大损失的,除对部门、站(所)、村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资格外,对责任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上述所称造成“严重影响或重大损失”是指被新闻媒体曝光、上级通报批评、形成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形成行政复议案件并被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或责令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形成行政诉讼案件并败诉、形成国家赔偿案件以及对申请人生产、生活、科研活动造成实质性损害等。

第十潋江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对政府信息公开信息进行分类统计,并于年终撰写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结、统计结果和年度工作报告,每年1月底前通过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栏目向社会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