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工作要求,加快推动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向农村延伸,健全完善基层政务公开与村务公开协同发展机制,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村务公开指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形式、程序和标准,将涉及村民切身利益、本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事项以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予以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三条 村务公开应当坚持依法、全面、真实、及时、规范的原则,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 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负责本镇辖区内村务公开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村务公开的工作。
第五条 镇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完善村务公开规章制度,督查村民委员会履行村务公开职责情况,指导村民委员会解决村务公开有关异议,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进行村务公开业务培训,并加强对村民有关村务公开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是实施村务公开的主要责任人。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村务公开制度落实。
第七条 镇政务公开栏重点公开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乡村振兴、村级财务、惠农政策、养老服务、社会救助等信息。
第八条 村务公开栏重点公开村务公开栏公开事项主要重点公开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乡村振兴、村集体资产管理、惠民政策、养老服务、社会救助、自然资源管理等信息。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在村民居住相对集中、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以墙面式或立柱式设置“三务”(党务、村务、财务)公开栏。同时,可结合实际需要,通过会议、传单、广播、明白卡、微信群等多种方式同步公开村务,公布的内容应当一致。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加强对“三务”公开栏的日常维护。公开栏外观整洁,无破损脱落,周边环境清洁。公开栏内版面布局整齐、整洁、合理,没有过期失效或无关党务、村务、财务的内容,没有乱张贴的小广告。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每年按20%比例对村务公开工作开展日常巡查。
第十一条 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对村务不公开或者公开不及时的村民委员会,应当责令其限期公开;对弄虚作假、欺瞒村民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员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有打击报复行为的,可以建议村民会议对村民委员会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罢免。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