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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我县2023年城乡困难群众提标提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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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我县2023年城乡困难群众

提标提补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江西省民生实事工程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10件民生实事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赣民生办20231号)、《赣州市民政局赣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我市2023年城乡困难群众提标提补工作的通知》(赣市民字〔202312要求,现就做好我2023年城乡困难群众提标提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20231月1日起,继续提高全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一)提高城市低保标准。城市低保月人均保障标准提高60元,达到每人每月885,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提高40元,达到570

(二)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农村低保月人均保障标准提高60元,达到每人每月660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提高40元,达到440

(三)提高城镇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城镇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提高70元,达到每人每月1150

(四)提高农村特困自理人员供养标准将农村特困集中供养人员和分散供养人员标准提高80元,达到每人每月860

(五)提高农村特困失能、半失能人员供养标准。将农村特困失能、半失能供养标准提高70元,达到每人每月1150元。

(六)对困难群众及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开展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工作按照每人每月1380的标准发放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按照每人每月350元的标准发放半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将特困自理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00元。

)实施临时救助(特别)救助制度。对重大疾病、重度残疾、自然灾害、教育费用和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的支出型贫困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继续提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月人均救济补助标准具体为:城市的提高110元,达到每人每月665元,农村的提高55元,达到每人每月550元。

(十)提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将机构养育孤儿、城乡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分别提高220元、160元、160元,达到每人每月1820元、1360元、1360元。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发放标准按照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全额执行。享受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不重复享受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补助

(十一)继续做好残疾孤弃儿童康复救助服务工作。按照每人每月1380元标准发放残疾孤儿(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照料护理补贴,不重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加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留守儿童情感关怀和心理健康服务。

十二)提高城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将城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城乡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分别提高20元,均达到每人每月100元。

二、明确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

资金筹集、使用管理要求按照《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社202040)执行。县财政要按照要求,将本级应承担的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列入财政预算。

(一)对城市低保资金,由县财政按照保障人数和每人每月105元的标准安排资金

(二)对农村低保资金,由县财政局按照保障人数和每人每月88元的标准安排资金。

(三)对城镇特困人员供养资金,由县财政局按照每人每月600元安排资金,2018年-2023年提标部分525元从省财政下拨的城镇困难群众解困脱困工作专项资金中安排。

(四)对农村特困人员供养资金,由县财政局分别按照供养人数和集中供养、分散供养每人每年1596元的标准安排资金。

(五)对临时救助资金,由县财政局按照当地户籍人口数和每人每年1元的标准安排资金

(六)对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资金,救济资金由省财政定额专项补助,2023年调标所需资金增量由县财政局负担。

(七)对孤儿基本生活补助(含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由县财政局在上级转移支付和本级配套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统筹解决。

(八)对残疾孤弃儿童、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照料护理补贴资金所需资金由县财政局统筹解决。

三、严格落实相关政策规定

(一)坚持分类施保对低保对象中的常补对象要按照低保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低保对象中的非常补对象要给予差额救助,其中,城市低保对象每人每月补助金额不低于290元、农村低保对象每人每月不低于220元。

(二)明确到位时间保障标准从1月1日开始执行提补资金必须于531日前落实到位,并从1月1日开始补发。

(三)加强资金管理县财政局要加快预算执行,落实配套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发放给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保障资金,要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并确保安全有效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