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6月起草了《赣州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报请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7月6日印发,为了便于市、县两级各部门以及社会公众更好地了解和推动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现就《实施方案》作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2〕15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128号)精神,加强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工作,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健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主要依据和起草过程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赣府厅字〔2022〕128号)的总体要求、重点工作和保障措施,牵头起草了《实施方案》,并征求和采纳了相关单位意见。
三、新污染物的概念
新污染物是指对生态环境或人体健康存在较大风险,新近发现或被关注,但尚未纳入环境管理或现有管理措施仍然不足的污染物,具有生物毒性、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等特征,主要来源于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生产和使用。
目前,国内外广泛关注的新污染物主要包括国际公约管控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等。新污染物的主要特点:一是危害较严重;二是风险较隐蔽;三是具有环境持久性;四是来源较广泛;五是治理较复杂。
四、工作目标
到2025年,完成一批高关注、高产(用)量、高环境检出率、分散式用途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筛查与环境风险评估;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实施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建立健全我市化学物质环境信息数据、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机制,提升新污染物治理能力。
五、主要任务
围绕“筛、评、控、禁、减、治”六个方面的工作思路制定四项重点工作任务。一是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部门联动工作机制,落实新污染物管控各方工作责任;二是严格源头管控,开展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和风险评估;三是严格落实全过程环境风险管控,减少新污染物排放;四是加强新污染物治理基础能力建设。
六、保障措施
从组织领导、监管执法、宣传引导3个方面提出保障措施,确保《实施方案》有效实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包括落实新污染物治理属地责任,细化分解目标任务,开展实施情况评估。二是强化监管执法,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新污染物治理要求。三是加强宣传引导,开展新污染物治理科普宣传教育,通过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解读,引导企业和公众正确认识和参与,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