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兴国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修订稿)》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城市社区管委会,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县直(驻县)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兴国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20年4月17日兴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兴国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兴府办字〔2020〕6号)同时废止。
2024年8月26日
兴国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修订稿)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灾害分级
1.6 预案体系
2 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2.2 解救疏散人员
2.3 保护重要目标
2.4 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3.2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3.3 成员单位任务分工
3.4 扑救指挥
3.5 工作组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4.2 力量调动
5 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预警
5.2 火情监测
5.3 气象服务
5.4 信息管理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6.2 响应措施
6.3 县级层面应对工作
7 综合保障
7.1 队伍保障
7.2 运输保障
7.3 航空消防保障
7.4 通信与信息保障
7.5 物资保障
7.6 资金保障
8 后期处置
8.1 火灾评估
8.2 火案查处
8.3 约谈整改
8.4 责任追究
8.5 工作总结
8.6 表彰奖励
9 附则
9.1 灾害分级标准
9.2 以上、以下的含义
9.3 预案管理与更新
9.4 预案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完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处置森林火灾,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西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关于全面加强新形势下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实施意见》和《赣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赣州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兴国县境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及邻县发生在交界处且对我县构成严重威胁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要求,落实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1.4.2 协调配合,快速反应。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据本预案确定的任务,密切协作,快速反应,积极应对,形成合力。
1.4.3 科学扑救,以人为本。建立以县专业扑火队伍为主、乡镇半专业扑火队和其他应急力量联合行动的扑火机制,把保障人的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加强重要设施和居民点的安全防范,努力避免人员伤亡,减少灾害损失。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森林火灾分级标准见附则。
1.6 预案体系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林区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的规定,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2 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开挖(设置)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2.2 解救疏散人员
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2.3 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并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
2.4 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强化舆情监测,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分管林业的副县长、县人武部部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和县林业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秘书长由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主要职责如下:
(1)研究部署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
(2)指导协调全县森林火灾扑救工作,负责重大、特别重大或须提级指挥的较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3)监督检查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和县委、县政府关于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
(4)组织指导有关森林火灾的调查评估处理和挂牌督办工作。
(5)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森林防灭火工作。
3.2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设主任1名,由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设副主任1名,由县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主要职责如下:
(一)协调推动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森林防灭火工作决策部署,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工作要求。
(二)分析全县森林防灭火形势,开展森林防灭火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调查研究,协调解决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成员单位提出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提出县森防指年度工作要点和任务分工方案建议,综合汇总和通报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情况,承办县森防指会议、文件起草、制度拟订、议定事项跟踪督办等工作。
(四)研判发布森林火险信息和监测信息,组织实施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督查、约谈等工作,组织森林火灾调查评估处理和火灾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工作。
(五)按照县森防指领导要求,做好预案启动、重特大森林火灾及其他需要市森防指响应处置的火灾扑救有关协调指导工作。
(六)负责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的日常协调联络工作。
(七)承办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3.3 成员单位任务分工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人民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县应急局、县林业局、县公安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科工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运局、县民政局、县教体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广旅局、县卫健委、县气象局、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县融媒体中心、县供电公司、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兴国火车站(兴国西站)等。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部门参加。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县委宣传部:指导协调森林防灭火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县委网信办:协调森林防灭火网络舆情监测与引导工作。
县人民法院:负责全县森林火灾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
县检察院:负责依法领导全县森林火灾案件的检察工作,并依法履行相关法律监督职责。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调度、指挥辖区民兵参加森林火灾扑救行动,协调辖区军兵种及预备役部队支援重大森林火灾扑救,负责申请和协调进入兴国任务部队遂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
县应急局:协助县委、县政府组织县内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指导森林火灾处置工作,统筹救援力量建设,组织、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开展森林防灭火工作;组织指导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开展实施相关工作;负责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火险、火灾信息;协调指导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承担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乡镇、国有林场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指导乡镇配合做好森林火灾处置相关工作;牵头查处野外违规用火行为,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森林火灾刑事案件提供技术支持。必要时,可以按程序提请,以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名义部署相关预防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领导全县公安机关查处森林火灾刑事案件,协助查处野外违规用火行为;并负责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案侦破,协调林业部门开展森林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处罚等工作。
指导维护火场治安秩序,根据需要实施局部交通管制。
县发改委:负责将全县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森林防灭火重点建设项目。
县财政局:负责筹集森林防灭火资金,安排县本级经费预算,并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下达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监管。根据需要,为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扑救提供应急资金保障。
县人社局:负责全县森林防灭火从业人员相关政策保障措施,指导森林消防队伍建设,按规定做好表彰奖励工作。
县科工局:负责协调森林火灾扑救中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协调通信营运商做好森林防灭火信息发布工作。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在扑救森林火灾中伤亡人员的褒扬和抚恤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森林火灾处置所需的测绘技术支持,做好森林火灾处置的测绘保障工作。
县交运局:负责组织协调运力,保障森林防灭火专用车辆的免费优先通行,为扑火人员和物资快速运输提供支持保障。
县民政局:推进殡葬改革,倡导文明祭扫,配合做好减少传统祭祀方式造成的森林火灾风险工作。
县教体局:负责指导全县中小学校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指导林区学校做好森林火灾安全防范工作,协调灾区学生安全疏散工作。
县生态环境局:协助配合做好减少秸秆焚烧行为造成的森林火灾风险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全县野外农事用火的管理,协助配合做好森林防灭火有关工作。
县文广旅局:督促和指导全县旅行社、导游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督促落实旅游景区森林火灾防控措施,组织火灾发生地旅游团体及游客的安全撤离工作。
县卫健委:负责医疗救护保障工作,做好受伤人员的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监测和分析天气气候形势,做好森林火险天气预测预报和高火险警报发布工作;根据需要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县武警中队:负责组织武警官兵开展扑救森林火灾训练和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全县消防救援队伍扑救森林火灾的教育训练工作,参与森林防灭火工作。
县融媒体中心:负责组织对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宣传报道,以及重大森林火情资料的收集工作,主动向上级新闻部门提供稿件。必要时,根据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要求,及时发布森林防灭火信息。
县供电公司:负责做好输变电设施和线路的巡检维护工作,减少由此引发的森林火灾风险;根据扑火需要,做好“拉闸断电”工作。
县电信、移动、联通公司:负责做好森林火灾扑救中的应急通信保障和森林防灭火信息发布工作。
兴国县火车站(兴国西站):负责组织协调运力,为扑火人员和物资快速运输提供支持保障;负责做好辖区铁路用地范围内森林防灭火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区域的森林防灭火工作。
3.4 扑救指挥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属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县内跨乡镇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立前线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和指导。
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明确现场指挥人员,科学组织开展扑救。参加扑火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接受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部署兵力调动批准权限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3.5 工作组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一)综合协调组。由县应急局牵头,县林业局、县人武部、县财政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传达领导指示;下达扑火指令;跟踪汇总森林火情和扑救进展,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告,并通报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各组工作,督办重要事项;承办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火灾扑救组。由县应急局牵头,县人武部、县公安局、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交运局、县气象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协助制定扑火力量配置方案;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向上级森林防灭火火指挥部申请调用其他力量支援火灾扑救;承办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医疗救治组。由县卫健委牵头,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交运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需要负责调集卫生技术力量和急需的医疗器械、药品,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和受伤人员的紧急救治等工作。承办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应急保障组。由县应急局牵头,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交运局、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协调运力保障扑火人员、装备和物资的运输需要;实行局部交通管制,及时疏导交通;根据需要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及时下拨救灾资金。承办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信息发布组。由县应急局、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委网信办、县公安局、县林业局、县文广旅局、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收集分析舆情;协调指导森林防灭火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承办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社会稳定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县武警中队、县教体局、县人社局、县林业局等单位和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需要协助群众转移和安置,加强治安管理,依法处置有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指导协调化解因火灾造成的矛盾纠纷。承办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专家组。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本级专家组,对森林火灾预防、科学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火灾调查评估规划等提出咨询意见。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火灾以专业森林消防队、乡镇半专业扑火队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综合消防救援队伍、森林经营单位扑火队伍、村级扑火应急队为辅,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按程序调动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力量协助扑救工作。
4.2 力量调动
跨乡镇调动专业、半专业扑火队执行扑火任务,由火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申请,研究调配方案,下达调动命令;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人员到达火场后,可综合火场情况直接下达支援指令,并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扑救,受援地负责组织后勤等有关保障工作。
需调动其他扑火力量的,由火灾前线指挥部做出决定,征得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申请实施。
跨区域调动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遂行扑火任务,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上级指挥部申请实施。
5 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预警
5.1.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具体详见附件)。
5.1.2 预警发布
县应急管理部门和林业、气象部门加强会商,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新媒体、短信等渠道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并报上一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办公室。
必要时,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向乡镇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发布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5.1.3 预警响应
(一)当发布蓝色预警信息后,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加强值班调度和火情监测。
(2)未经批准不得在森林防火区内用火。
(3)加强森林防火宣传和野外用火管理。
(4)检查森林防火物资、装备和队伍落实情况,做好扑火应急准备。
(二)当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后,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县森林防灭火指挥办公室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值班调度和检查督促。
(2)护林员加强森林防火宣传和巡查,乡村干部、成员单位深入包干责任片区督查,严格控制野外用火。
(3)县森林防火指挥部适时派出成员单位深入基层检查督促,落实森林火灾防范和应急措施。
(4)专业森林消防队和乡镇半专业扑火队进入应急状态。
(三)当发布橙色预警信息后,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至少有一名副指挥长在岗待命,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必须在岗在位,至少要有半数以上乡镇干部坚守岗位。
(2)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新媒体等公共媒体在发布橙色预警信号的同时,应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播放森林防火公益广告。
(3)必要时县人民政府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停止炼山等野外特殊用火审批,全面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4)县人民政府适时派出工作组深入林区开展森林防火督查;乡镇人民政府应在重要区域增设临时检查站,加大森林防火巡查、检查。
(5)专业森林消防队和半专业扑火队进入战备状态,保证车辆、机具装备运行良好。
(四)当发布红色预警信息后,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召集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局、县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分析森林火险形势,研究应对措施。
(2)县林业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开展专项行动,严查野外违规用火,加大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力度,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3)县人民政府适时派出督查组深入各地开展森林防火督查和指导;乡、村两级应在进山路口,景区入口等区域建点设卡,严防死守,杜绝火种进山入林。
(4)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必须在岗在位,乡镇干部必须全员在岗。
(5)县专业森林消防队靠前驻防,乡镇半专业扑火队进入一级临战状态,集中食宿,全员在岗在位,随时做好处置突发火情准备。
5.2 火情监测
利用国家林火卫星监测中心、省气象遥感中心提供的卫星热点监测图像及监测报告,通过林火远程监控、高山瞭望、无人机监测、地面巡护等方式,构建立体林火监测网络,密切监视火情动态。
5.3 气象服务
由气象部门对重点区域的天气形势变化进行重点监测、跟踪预报,及时提供气象信息服务,并依据天气趋势制订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为降低森林火险等级和扑灭森林火灾创造条件。
5.4 信息管理
5.4.1 归口管理
森林火灾信息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归口管理,严格按规定的时限和程序上报。
5.4.2 信息报告
乡镇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应按照“有火必报、立即逐级上报”的要求,及时、准确、规范报告森林火灾信息。对以下森林火灾信息,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立即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和省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告,同时通报有关部门:
(1)省际、市际、县际交界处的森林火灾;
(2)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森林火灾;
(3)受害面积在10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4)威胁村庄、居民区和重要单位、设施的森林火灾;
(5)发生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及其他重点林区的森林火灾;
(6)超过12个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7)需要省、市政府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8)其他影响重大的森林火灾。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属地为主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森林火灾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应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由乡镇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处置;初判发生较大以上森林火灾,火灾发生乡镇应及时向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告,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立即派员赶赴火场负责指挥;必要时,可对指挥层级进行调整,严格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6.2 响应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火灾乡镇要根据扑救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6.2.1 火情报告
发生火灾火情后,乡镇要第一时间将火灾火情发生地点、起火原因、火势情况、过火面积、林相结构、天气情况和扑救力量等情况向县防灭火办公室和挂点县领导报告,挂点县领导接到报告后,要及时掌握火情并立即赶往现场组织开展处置。
6.2.2 扑救火灾
乡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立即就近组织村级扑火应急队、护林员队伍、乡镇(林场、森林经营主体)半专业扑火队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发阶段,必要时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调用县专业森林消防队前往支援扑救。各扑救力量在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扑救人员安全情况下,迅速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发生。现场指挥员应通过无人机、实景地图软件认真分析地理环境、气象条件和火场态势,在扑救队伍行进、宿营地、临时休息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加强火场管理,保持通信畅通,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提前预设紧急避险措施,确保各类扑救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学生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6.2.3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保障。
6.2.4 救治伤员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如有伤病员迅速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6.2.5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6.2.6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及时通报有关单位,迅速调集专业队伍,通过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6.2.7 后勤保障和治安管理
森林火灾发生地政府负责扑救后勤保障工作,包括保障扑救森林火灾所需的扑火机具、设备、燃料、食品、饮用水等物资。同时要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实行局部交通管制,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6.2.8 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起火原因、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6.2.9 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并报现场指挥员批准后,火场看守人员方可撤离。
6.2.10 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2.11 善后处置
做好因灾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伤亡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
6.3 县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县级层面应对工作设定Ⅲ级、Ⅱ级、Ⅰ级三个响应等级,其中Ⅲ级最低,Ⅰ级最高。
6.3.1 Ⅲ级响应
6.3.1.1 启动条件
(1)发生2小时内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重点地区1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重点时段1小时或者其他时段3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4)发生其他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启动Ⅲ级响应。
6.3.1.2 响应措施
(1)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立即向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副指挥长报告火情,加强扑火指导,及时发布火情相关信息。
(2)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领导亲赴一线指挥,及时按程序调动县专业和周边乡镇半专业扑火队参加扑救工作。
(3)周边乡镇半专业队伍接到支援指令后,必须无条件服从命令。支援队伍必须由乡镇副科级以上领导带队,并在出发前向县防灭火办报告带队领导姓名、职务、队员人数、装备情况和联系方式等。森林防火重点期内,由各乡镇主要领导带队。到达火场后,各乡镇带队领导要立即向现场指挥员报到并领取扑救任务,积极组织队员安全开展扑救或留守火线。任务完成后,必须在接到现场指挥员发布指令后方可撤离。
(4)必要时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申请调动消防救援大队、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和相关力量参加扑救。
(5)督促火灾发生地做好医疗救助等工作。
6.3.2 Ⅱ级响应
6.3.2.1 启动条件
(1)发生4小时内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重点地区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重点时段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6.3.2.2 响应措施
根据需要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设立综合协调、火灾扑救、医疗救治、应急保障、信息发布、社会稳定等工作组。
(1)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及时组织火情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火灾扑救措施,及时发布火灾相关信息。
(2)指导火灾发生地乡镇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制定森林火灾扑救方案,及时调动全县有效扑火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3)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领导率有关工作组现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4)根据需要,请求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调动其他县市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力量支援。
(5)根据需要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受威胁群众转移疏散、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6)县气象局提供天气预报和火场天气实况服务,根据气象条件指导当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7)协调县级新闻媒体加强扑火救灾宣传报道。
6.3.3 Ⅰ级响应
6.3.3.1 启动条件
(1)发生初判达到较大以上情形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重点地区4小时和重点时段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发生威胁到居民聚集区、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备设备,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影响的森林火灾;
(4)发生造成人员受伤事故,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提请县人民政府启动Ⅰ级响应。必要时,县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6.3.3.2 响应措施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设立综合协调、火灾扑救、医疗救治、应急保障、信息发布、社会稳定等工作组。
(1)成立县扑火前线指挥部,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领导率各工作组赶赴一线协调指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亲赴一线指挥。
(2)调动全县有效扑火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并申请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调派其他县市扑救力量支援扑救,根据需要请求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调派扑火力量或航空消防力量予以支援。
(3)迅速转移受威胁群众,做好人员安置和伤员救治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4)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实行火场区域交通管制,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和交通运输畅通。
(5)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止次生灾害。
(6)加强气象保障服务,积极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7)加强舆情分析,及时发布森林火灾信息,统一协调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8)根据需要采取其他应急措施。
7 综合保障
7.1 运输保障
增援扑火兵力及携带装备的运输以公路运输为主。森林防灭火专用车辆执行扑救森林火灾任务时,依法免收高速公路和收费公路通行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
7.2 航空消防保障
根据扑火需要,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提出申请,向上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申请调动航空消防力量参与扑救森林火灾。
7.3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建立健全扑火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县移动、电信、联通等通信部门应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时的通信畅通。县应急、林业、气象等部门及时提供天气形势分析数据、卫星林火监测云图、火场实况图片图像、电子地图及火情调度、森林资源等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支持。
7.4 物资保障
加强县级扑火物资储备库建设,储备扑火机具、防护装备和通信器材等物资,用于本县辖区内扑火需要。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地森林防灭火工作需要和上级有关规定,建立本级扑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装备。
7.5 资金保障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将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森林防灭火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灭火所需支出。处置森林火灾所需资金,按《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赣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财力保障规定执行。
8 后期处置
8.1 火灾评估
县人民政府组织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人员伤亡和损失情况等进行调查评估,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提交评估报告。
8.2 火案查处
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
8.3 约谈整改
对森林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地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及时约谈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8.4 责任追究
为严明工作纪律,切实压实压紧各级各方面责任,根据调查结果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隐患不整改、事故不上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根据《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赣州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赣州市森林防火责任制》《兴国县森林防灭火责任制实施办法(修订稿)》
等有关规定实施。
8.5 工作总结
及时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提出改进措施。中央领导同志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有重要指示批示的森林火灾和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向县人民政府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8.6 表彰奖励
根据有关规定,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9 附则
9.1 灾害分级标准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9.2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9.3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各乡镇人民政府应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各乡镇人民政府应结合实际制定简易适用的森林火灾处置办法或手册。
9.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森林火灾预警等级分级标准
森林火灾预警等级分级标准
森林火灾预警级别 |
颜色标识 |
危险程度 |
易燃程度 |
划分级别标准 |
特别严重 |
红色 |
极度危险 |
极易燃烧 |
森林火险等级五级,连续20日以上晴天,相对湿度50%以下,可能发生重大、特大森林火灾。 |
严重 |
橙色 |
高度危险 |
容易燃烧 |
森林火险等级四级,连续15日以上晴天,相对湿度50-60%,可能发生较大、重大森林火灾。 |
较重 |
黄色 |
中度危险 |
较易燃烧 |
森林火险等级三级,连续7日以上晴天,相对湿度60-70%。 |
一般 |
蓝色 |
低度危险 |
难以燃烧 |
森林火险等级三级以下,连续7日以上晴天,相对湿度70%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