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府发〔2024〕17号
崇贤乡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村办食堂规范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委会:
现将《关于加强村办食堂规范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崇贤乡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5日
关于加强村办食堂规范管理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乡村办食堂规范管理,确保村级组织规范有序运转,维护村集体和农民利益,根据兴国县农业农村局、兴国县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村办食堂规范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兴农字〔2024〕32号)文件精神,落实关于村级公务活动“零招待”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村办食堂是指村民委员会为开展重要中心工作、紧急任务、突发性事件等需解决就餐问题而设立的食堂,不同于一般的村民食堂、养老食堂和市场化经营的社区食堂。
第二章 村办食堂的开设
第三条 村办食堂的审批。因工作需要,确需开设村办食堂的,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明确用餐标准、固定用餐人员、年度预算总额等内容,并填报《崇贤乡村办食堂设置审批表》(详见附件1),每年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一律不得举债开设村办食堂。
第四条 村办食堂的管理。村办食堂纳入村日常管理范畴,食堂管理员原则上由村报账员兼任。食堂开办过程中购置的设备、器具等,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统一纳入村集体固定资产管理,分别归类建立固定资产台账资料。
第三章 村办食堂就餐要求
第五条 就餐人员的范围。按照确有需要、勤俭节约原则,一般在开展重要中心工作、紧急任务、突发性事件等工作时开伙,因事而定,不得将干部日常性伙食开支转嫁村集体负担,严禁村办食堂福利化。村办食堂固定就餐人员范围原则上为村干部(含定补干部、临聘干部)、驻村工作队、乡镇驻村领导及驻村干部等。鼓励干部采用搭伙自助、乡镇政府食堂用餐等方式,原则上离圩镇较近的村,不安排固定就餐人员,切实减轻村级负担。
第六条 就餐人员的登记。在村办食堂固定就餐的人员,建立固定就餐人员花名册,每年连同《崇贤乡村办食堂设置审批表》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出现人员变动情况,应及时调整并向乡镇村财管理中心报送人员变动花名册。在村办食堂用餐的人员,村食堂管理员必须做好就餐人员的登记管理,并由就餐人员在登记表中签名(详见附件2),登记表应包含姓名、职务、用餐标准、用餐类型、用餐情况说明等内容,每月汇总(详见附件3),作为村办食堂支出报账的有效凭证。
第七条 就餐费用的标准。工作餐原则上仅安排中餐,如遇突发事件等确需安排早餐、晚餐的,可予以安排,并在登记表中做好情况说明。工作餐应采用本地家常菜肴,本着经济、实惠、可口、卫生的原则办理,一律不得提供高档菜肴、高档水果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一律不得提供香烟和酒水。村办食堂用餐标准每人每餐不超过15元,每人每天不超过40元。各村村办食堂每年开支设置3万元上限。
第四章 村办食堂的经费来源
第八条 村办食堂经费以有关可用工作经费为主,不得使用财政专项资金。
第九条 严格控制从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中直接列支,对村办食堂支出费用不足部分,确需从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中列支的,应当从上一年度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提取的公益公积金中划拨支出,且必须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同意,严格执行“四议两公开”程序。
第十条 驻村工作队、帮扶单位帮扶领导干部和乡领导干部到村开展工作的,确因工作需要在村办食堂用餐的,相关费用分别由帮扶单位、乡人民政府提前预支并按季度根据用餐人数及村办食堂用餐标准与各村进行结算。
经乡审批在村办食堂固定就餐的村干部、驻村乡领导干部应缴纳每人每餐2元伙食费,驻村乡领导干部用餐费用扣除个人缴纳部分后的差额每餐13元由乡人民政府按季度拨付。
第五章 村办食堂费用的支出
第十一条 加强村办食堂日常采购、清点核实、登记报账等管理,食材采购应提供完整票据资料。各村应当按照财务有关规定,对村办食堂每月开支情况按月及时纳入村委会账户核算,并与村级“三务”一并进行公开。食堂台账的资料按照村财务会计档案管理要求进行管理。严禁“白条”入账,严禁以自办伙食费报销餐饮店用餐费用,严禁以自办伙食费虚列、套取村集体和转移支付资金违规吃喝。
第六章 村级“零招待”规定
第十二条 村级商务“零招待”。各村为发展壮大集体经济而开展的经营性活动需商务接待和有工作需要进行项目考察的,应报请乡,由乡统筹安排,不得在村级财务中开支。
第十三条 村级公务“零招待”。村级公务活动内容包括: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到村开展公务活动;村与上级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村与村之间的工作联系;村级日常工作;村内部活动等。严禁用村级资金宴请机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严禁用村级资金购买土特产、烟酒及有价证券进行赠送活动,严禁村干部公款报销酒店用餐费用,严禁村与村之间相互宴请,严禁村内部公款宴请,严禁采取以工程费、抵扣租金等形式变相报销村级招待费用。
第七章 村办食堂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为确保制度执行到位。乡纪委要加强对村办食堂的监督,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问题严重的,依规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附件:1.崇贤乡村办食堂开设审批表
2崇贤乡村办食堂用餐登记表附件
3.崇贤乡村办食堂用餐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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