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环委字〔2022〕2号
关于印发《崇贤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规则》、《崇贤乡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工作调度制度》等七项制度的通知
各村党支部、村委会、乡环委会各成员单位:
经研究,现将《崇贤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规则》、《崇贤乡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工作调度制度》等七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崇贤乡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
2022年8月22日
崇贤乡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乡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乡环委会”)的工作,明确乡环委会及其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护好崇贤的绿水青山,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乡环委会是乡党委、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不代替有关职能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第三条乡环委会由主任、副主任、成员组成。主任由党委书记、乡长担任,有关领导任副主任,分管生态环境的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负责乡环委会日常工作。
第四条乡环委会成员由党政办、综合执法大队、派出所、财政所、应急办、水务站、自然资源中心、卫生院、人居环境整治办、农技站、林业站、市场监管分局、中学、中心小学、畜牧站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乡环委会办公室设在综合执法大队,承担乡环委会的日常工作,环保干事专职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乡环委会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生态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大力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二)研究制定全乡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政策措施、重大规划计划,统筹协调处理重大生态环境保护问题。
(三)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全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考核奖惩。
(四)统筹协调推进全乡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研究审议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五)承办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七条乡环委会工作制度:
(一)会议制度。乡环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成员会议,由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全体成员参加。会议议题由乡环委会办公室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党委、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有关要求和全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形势研究提出,报请乡环委会主任审定。
(二)督察制度。乡环委会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对各村、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和县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察。
(三)定期调度制度。乡环委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乡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调度会,由负责环委会日常工作的副主任主持召开,与议题有关的分管领导及有关部门参加。会议议题由乡环委会办公室提出,报请负责乡环委会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审定。
(四)约谈制度。乡环委会办公室、各专业委员会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污染防治攻坚战等重点工作推进不力的有关党支部、村委会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约谈,倒逼责任落实。
(五)领导包案制度。乡环委会对重大、复杂、疑难的突出环境个案实行领导包案制度,包案领导按照“包调查、包处理、包解决”的要求,实行“一个重要问题,一名领导包抓、一帮人员配合、一套方案解决、限期办结到位”。
(六)责任追究制度。乡环委会严格执行《兴国县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违法违规审批开发利用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对生态环境质量恶化、生态严重破坏的,对生态环境事件多发高发、应对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对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没有落实、推诿扯皮、没有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督促有关部门依纪依法严格问责。
(七)激励制度。对认真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和积极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成效显著的地方、单位和个人,采取加大正面宣传等激励措施。
(八)报告制度。各专业委员会和乡环委会成员单位每年定期两次,向乡环委会报告本专业委员会和本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总结及工作安排。乡环委会每年度向党委、政府汇报全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
(九)签发制度。乡环委会文件由主任或委托负责乡环委会日常工作的副主任签发。
第八条本规则由乡环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崇贤乡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工作调度制度
第一条为及时掌握了解全乡生态环境重点工作推进情况,交流工作经验,调度工作进度,会商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调度内容:
(一)各村党支部、各部门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大力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经验做法;
(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
(三)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省级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情况;
(四)全乡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点工作推进情况;
(五)生态环境其他重点工作推进情况。
第三条调度形式:
以乡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乡环委会”)名义进行的调度。
1.乡环委会原则上每季度调度一次,时间一般安排在每个季度的最后一个月,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2.调度以现场会议等形式进行,由负责乡环委会日常工作的副主任主持召开,与议题有关的村委会、及乡环委会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
3.会议议题由乡环委会办公室、乡环委会各专业委员会提出,报请负责乡环委会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审定;
4.如遇重大问题,负责乡环委会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可随时召开调度会议。
第四条调度会议程序:
(一)通报、交流有关情况;
(二)讨论、研究有关问题;
(三)决定有关事项、布置有关工作。
第五条工作要求:
(一)乡环委会办公室要统筹做好以乡环委会名义召开的调度会议的组织工作,准备相关材料;
(二)乡环委会有关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要统筹做好以乡环委会专业委员会名义召开的调度会议的组织工作,准备相关材料;
(三)各村委会、有关部门要按照会议主题并结合本地、本部门情况,准备相关发言材料;
(四)以乡环委会名义召开的调度会议结束后,由乡环委会办公室负责起草会议纪要,经负责乡环委会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或委托县安委会办公室主任签批同意后印发;以乡环委会专业委员会名义召开的调度会议结束后,由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起草会议纪要,经专业委员会第一主任或委托主任签批同意后印发;以乡环委会办公室名义召开的调度会议结束后,由乡环委会办公室负责起草会议纪要,经乡环委会办公室主任或委托副主任签批同意后印发。
第六条本制度由乡环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崇贤乡生态环境保护约谈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切实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完成生态环境目标任务,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约谈,是指崇贤乡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乡环委会)约见未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党支部、村委会及其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告诫谈话、指出相关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到位的一种行政措施。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约谈:
(一)区域生态环境恶化的;
(二)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生态环境破坏事件的;
(三)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不力的;
(四)没有完成国家、省、市、县下达的生态环境保护任务或完成情况严重滞后的;
(五)存在长期得不到解决的生态环境突出问题的;
(六)存在群众反映强烈的生态环境问题的;
(七)存在其他需要约谈的问题的。
第四条约谈可由乡环委会办公室单独实施,也可邀请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等其他有关部门参加。
第五条约谈通知。乡环委会实施的约谈,由乡环委会办公室负责以环委会办公室函形式印发约谈通知;约谈通知应包括约谈事由、程序、时间、地点、参加人员、需要提交的材料等事项。需邀请其他部门共同实施约谈的,约谈申请单位应在约谈通知印发前与应邀参加方主动沟通,并就有关约谈内容、程序、要求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第六条约谈人员:
约谈方为乡环委会的,由乡环委会主任或负责乡环委会日常工作的副主任主持。
第七条约谈程序:
(一)约谈主持方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指出被约谈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及时限;
(二)被约谈方进行表态,并就约谈事项进行说明,提出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
(三)签订约谈纪要,参会各方留存。约谈纪要内容应包括约谈时间、约谈地点、约谈主持方、邀请参加方、被约谈方、约谈事由、约谈要求、出席人员等;
第八条整改措施落实与督促:
(一)被约谈方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书面报约谈方;
(二)约谈申请单位负责督促被约谈方将约谈要求落实到位。
崇贤乡生态环境突出问题领导包案制度
第一条为着力解决重大、复杂、疑难的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打好打胜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领导包案是指乡、村两级政府领导对辖区内重大、复杂、疑难的生态环境突出问题进行包干负责,推动解决问题的工作措施。
第三条包案范围。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生态环境问题,应纳入领导包案范围:
(一)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的重大问题;
(二)长期得不到解决的生态环境突出问题;
(三)群众反映强烈的生态环境问题;
(四)其他需要纳入领导包案范围的问题。
第四条包案划分。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属地管理原则,对包案进行划分。
第五条包案要求。包案领导要按照“包调查、包处理、包解决”的要求,实行“一个重要问题、一名领导包抓、一帮人员配合、一套方案解决、限期办结到位”,亲自部署、亲自协调、亲自督办,聚焦问题攻坚,统筹推动问题解决到位。
第六条包案程序。包括问题交办、任务承办、跟踪问效、情况反馈、立卷归档等程序。
(一)问题交办。乡环委会办公室根据日常检查、调度等情况,将需纳入领导包案的生态环境问题进行梳理,报乡环委会负责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批准后,纳入领导包案范围。(二)任务承办。接到交办任务后,包案领导应明确牵头单位和协办单位,制定问题整改方案,科学确定整改时限、整改目标和整改措施,明确任务分工,压实整改责任,按时保质完成整改工作;
(三)跟踪问效。承办生态环境突出问题的村、部门应建立跟踪问效机制,采取明察暗访、现场抽查等方式,紧盯问题整改落实。对已完成整改的问题进行“回头看”,防止问题出现反弹;
(四)情况反馈。有关村、部门定期将整改进展报送乡环委会办公室。问题整改完成后,及时向乡环委会办公室进行书面反馈;整改时限内未完成整改的,应说明情况,分析原因,提出下步工作措施;
(五)立卷归档。包案责任单位应当将包案资料登记造册,统一编号、立卷归档。
第七条本制度由县环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崇贤乡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销号制度
第一条为切实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根据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纳入销号管理的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是:
(一)乡环委会约谈指出的问题;
(二)纳入领导包案范围的问题;
(三)领导交办的重要问题。
第三条乡环委会约谈指出的问题、纳入领导包案范围的问题、承办的领导交办重要问题的销号工作;
第四条乡环委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梳理需要纳入销号管理的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建立问题台账,明确整改时限,并分解至有关村委会、有关部门,对问题整改效果负责。
第五条有关村委会、有关单位要对所涉及的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提出整改目标,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
第六条有关村委会、有关单位自行组织对已整改完成的问题进行初步验收审核,建立完整台账,做到全程留痕。
第七条初审验收合格后,有关村委会、有关单位向乡环委会办公室提交书面销号申请,并报送销号台账资料。
第八条乡环委会办公室对书面销号申请和初审验收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人员对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并视情决定是否予以销号。
第九条本制度由乡环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崇贤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考核方案
为加强我乡生态环境保护基础工作,提升全乡生态环境管理工作水平,确保全乡环境保护工作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特指定本方案。
一、考核指标
(一)辖区内无污染事故及重大环境违法行为发生。
(二)基础工作
1、领导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得到村党支部、单位主要领导重视,明确了分管领导,配备了环保干事并明确其职责,履行职责到位,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议事日程。
2、饮用水源保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得到有效保护,水质稳定达标,积极支持配合县环境监测站每年进行一次饮用水源监测;
3、环境信访。认真做好辖区内环境信访的排查及调处工作,环境信访处理及回复率达到100%,且无进京赴省到市上访及到县政府集体访和群体性事件;
4、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当年开工的建设项目环评执行率达100%;
5、环境监管。安排人员对辖区内规模企业及生产、贮存、使用危化品的过程中产生危废的单位或个人及医疗单位环境检查不少于4次/年,其他排污企业每年现场环境检查不少于2次,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二、考核办法
1、考核时间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2、考核实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平常检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现场抽查与查阅资料相结合、物质奖励与精神鼓励相结合的办法。
3、年终考核资料于当年12月20日前报送乡环委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工作方案、会议记录、信访受理、调处、回复资料;对排污单位进行检查、督促整改记录;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三同时”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的记载;辖区饮用水源、主要河流水质巡查记录;污水厂、垃圾场运行记录;其他反映环保工作的资料及图片、影像资料等。
三、考核结果运用
1、依据考核得分排序,确定一、二、三等奖。
2、本考核结果直接作为乡党委、政府对村委会综合目标考核中环境保护部分的评分依据。
崇贤乡村级环保网格员主要工作职责
1、宣传、贯彻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规章,协助做好网格区域内的相关环保监督管理工作。
2、按照上级和本级网格要求的巡查频次及工作任务,结合负责网格区域的具体情况,制定环保巡查监管工作计划。
3、对所负责网格区域开展常态化环保监管巡查检查,对重点监管单位和水源地等敏感区域要加大日常巡查频次,巡查情况要及时上报或记录存档备查。
4、巡查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要及时制止,并摄像取证上传;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要及时上报;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要在第一时间向上级电话报告。
5、对影响群众日常生活的轻微环境问题或环境纠纷,积极主动地进行调解处理。
6、建立重点监管单位环保信息资料,了解掌握企业的基本排污规律及正常排污状况,发现排污情况异常要及时核实上报。
7、核实上报环境违法问题的整改情况,落实上级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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