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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均村乡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若干解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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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印发<均村乡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均府发〔2023〕12号)的若干解释说明

年满18周岁,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在符合“一户一宅”的前提下可申请建房包括原有住房危旧或因自然灾害及安全隐患区;倒房需另择址新建住房,本人书面承诺期限内自行拆除旧房并将原宅基地无偿退还集体的;重点工程建设、征地拆迁等原因需新建住宅的。每户占地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50平方米,住房檐口高度不得超过11米;其中户口薄内两个人以内的批准占地面积不得超过30-75平方米,层数不超过两层,建筑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住房檐口高度不得超过7米。住房建设审批流程如下:

(一)农户申请

符合宅基地申请资格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村、组集体提出宅基地建房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1)

2.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3.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2)

4.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村组审查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在十日内安排人员到现场查看,召开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占地面积、拟建房层高和建筑面积等情况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意见、连同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审查。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重点审查农户宅基地资格权、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农村宅基地建房申请的审查,审查通过的,审查结果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张榜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意见,出具《农村宅基地资格权证明(附件10连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讨论会议记录、公示资料等一并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和规范管理工作专班。村级审查未通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农户并说明理由。

)乡审批

乡人民政府收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交申请资料后,由乡人民政府组织乡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和规范管理工作专班人员进行审核审查。按照下列程序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在宅基地范围内建房,不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乡人民政府根据联审联席会议结果,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附件3)签署审批意见。

2.申请涉及占用农用地建房且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乡人民政府上报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履行宅基地审批程序,村民方可建房。

3.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自收到申请人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办结,由乡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4)、《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5。经批准的宅基地每季度底第一个工作日前加盖乡人民政府公章,报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4.乡人民政府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日。材料不齐全的,书面通知申请人,由申请人限期补齐,逾期不补齐的,视为撤回申请。

(四)施工放线

宅基地申请人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后,可向乡人民政府申请免费放样服务。乡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组织乡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和规范管理工作专班按批准用地和规划许可进行免费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具体建房位置,对村民建房现场钉桩、放线。

(五)安全施工

村民建房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或者相应技能的农村建筑工匠施工,在施工中要采取安全施工措施。乡人民政府应当免费提供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引导村民在政府免费提供的农房建设样式图集中选择采用住宅建筑样式,鼓励村民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住房施工进行监理。

(六)竣工验收

村民建房完工后,应当及时向乡人民政府申请竣工验收。乡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当安排工作人员实地核查规划和用地要求的履行情况,符合规划许可和用地要求的,依法完成验收手续,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附件6)提出验收意见。宅基地批准后两年内未建房的,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失效。

(七)确权发证

农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建房村民可以依法向县级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齐全的,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将及时核发不动产权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