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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关于印发《均村乡圩镇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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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均村乡圩镇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村委会,红旗社区,乡直(驻乡)各单位:

2023年3月1日均村乡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均村乡圩镇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均村乡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0日    

均村乡圩镇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的繁荣,圩镇的范围不断扩大,圩镇的管理显得越来越重要。为加强圩镇管理,进一步改善居民的居住环境,把圩镇建设成为环境优美、市容整洁、管理有序、社会和谐宜居宜商高质量的美丽圩镇,根据国务院《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西省圩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实际而制定。

第一条总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均村乡圩镇管理。圩镇内的所有单位和企业、商户、临时摊位、流动营业人员、居民、租户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积极维护容美观和环境整洁,积极配合保洁人员圩镇管理人员的工作

二、均村乡人民政府设立圩镇管理办公室(简称圩镇办),负责维护圩镇范围内的人居环境设施、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及管理秩序。

圩镇管理办公室的职责是:

1、会同规划所搞好圩镇公共设施、街道建设的规划

2、负责登记管理好圩镇范围内的公共设施、公共财物等

3、负责监控圩镇规划区内的建筑动态和违章建筑

4、负责维护好圩镇的正常秩序,制止圩镇规划范围内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扔乱倒、乱贴乱挂、管线占道占空、禽畜放养、摆摊设点车辆乱占道等现象

5监管圩镇的环境卫生工作

6、收取相关服务管理费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对违章行为予以处罚

7、协调配合公安、市场监督管理、消防等站所,依法开展相关工作,共同维护圩镇治安秩序

8、负责圩镇范围内政府建设的房屋立面、路面、路灯、停车场、公共活动场所、市场布局和摊位的日常管理;

9日常开展引导圩镇居民讲文明宣传教育,弘扬社会公德,提升居民文明素质和圩镇文明程度;

10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规定的其它乡(镇)人民政府本行政区域内圩镇管理的具体工作的落实和执行。

第二条圩镇规划、建设管理

三、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圩镇规划区内建房必须符合圩镇路面和空间规划未经规划和土地资源部门审批的建筑物强制拆除。不得违法用地、违法建筑

  2、临街建筑物及其防护设施保持整齐美观,风格、造型、色调相协调

3、外观保持整洁完好,出现结构损坏、墙面剥离的,及时督促指导权利人修缮、维护。

4、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不得在屋顶、楼道、架空层、地下室等部位及住宅小区其他共用部位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得下挖建筑物、构筑物底层或者周边地面

5、安装防盗网、护栏等防护设施,应当符合圩镇容貌标准,不得超出墙体安装

6、在建工程不得将其材料占道堆放,建筑垃圾严禁出街,必须在室内打包上车运走,确无处可堆放的必须经圩镇办限期清运,打包上车,以免散落在街道。

7、建筑垃圾、渣土不得随意倾倒,必须指定地点填埋或者无害化处理。

8、圩镇建筑物外墙、街道不得私拉乱接强弱电管线。谁违规拉接的由谁拆除恢复;窗户不得装设飘窗;屋顶不得安装未经设计规划报批的违建铁棚。

9、工程运输车、危险品运输车经过圩镇需提前到乡圩镇办和其它法定监管部门申请;必须是合格的专用车辆、封闭车厢或者遮盖;装载物品不得散落路面和泄漏。

10、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建筑物、店面立面、路面、园林绿化、河道、河堤、停车场、路灯、污水雨水管道等公共设施任何个人和单位需装设自主物或者改动,需事先向圩镇办申请同时经其它法定监管部门同意,按照同意的方案施工。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影响圩镇道路、桥梁安全或者通行的行为:

1、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挖掘圩镇、桥梁

2、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移动圩镇道路、桥梁附属设施

   3、圩镇道路范围内擅自设置道闸、路桩、隔离设施

   4、在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擅自实施河道疏浚、建筑打桩、地下管道铺设等危及圩镇桥梁安全的行为

 5、其他影响圩镇道路、桥梁安全或者通行的行为。

五、经批准占用、挖掘圩镇道路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

   2、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

 3、占用圩镇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圩镇道路后,及时清理现场或者恢复原状。

  六、管线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新建、改建、扩建圩镇公用设施,根据圩镇规划同步下地铺设管线,并按照隐蔽方式设置管线附属设施。

  2、现有架空线缆、杆架和控制箱柜等应当根据规划逐步下地铺设或者采取隐蔽措施。

   3、管线设置应当规范,标志清晰、明显。

  4、有关部门在审批涉及管线安全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时应当征询产权人的意见。

  5、相应单位对管线进行日常巡查和维护,发现损坏的立即修复、更换;无法立即修复、更换的,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6、圩镇建设施工应当保证各类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

七、圩镇新建区域实行雨污分流,污水管网、雨水管网不得混接。已建成的雨污合流排水管网应当根据规划逐步分流改造。

乡相关单位应当加强圩镇排水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监督和管理,运营单位应当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八、圩镇管理办公室应当加强圩镇道路及周边区域的日常管理巡查。发现路面、配套设施出现损坏或者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问题,及时处理或者立即通知有关单位处理。

第三条市容市貌管理

九、店招、牌匾、户外广告的管理要求:

1、所有店招、牌匾、户外广告应当安全牢固、整洁美观

2、内容合法,不违背公序良俗,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国家、省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3、严禁在临街立面墙壁、停车场、绿化等公共区域私自拉设广告横幅,张贴广告画及树立广告牌。确有需要的必须向乡圩镇办申请报批。

4、设立超高超大广告牌,必须向乡圩镇办申请报批。

5、凡是陈旧破损,影响建设方面美观所存在安全隐患的广告牌一律拆除。

十、圩镇范围内所有经营门店、商超,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必须进店经营,未经批准,严禁侵占公共区域将商品摆放在店外展示、加工、销售;

2、不得占用公共区域从事汽车维修清洗、建筑材料加工等经营活动;

3、未经批准,严禁占用公共区域和屋顶乱搭乱建(包含严禁搭建四角棚等),设置或摆放广告牌匾、遮阳棚(伞);

4、在店外堆放货物、杂物等物品,影响正常通行。

5、流动商贩、摊点必须按照分区归市经营,严禁占用圩镇主次干道、人行道、公共通道、消防通道、桥梁等公共区域摆摊设点;

6、严禁利用机动车辆、三轮车等方式设置无证流动摊点。

7、圩镇范围内各住户、商户必须主动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包卫生、包秩序、包绿化美化)

8、自觉维护好门前环境卫生和市容秩序。各摊点经营者必须服从管理,在市场内定点定位规范经营,自觉维护好摊点周边环境卫生对违法经营、违规经营者,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十一、秩序管理

1、圩镇范围内所有机动车应当在划定的停车泊位有序停放,严禁非机动车辆随意停放,确保交通秩序畅通,对违反交通秩序等交通违法行为,由交警或者相关法律授权的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2、公共停车场不得任何单位和个人长期占用、不得乱堆乱放,无故占用。

3、圩镇范围内未经圩镇办批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公共区域举办各类文艺活动、宣传活动和展销促销活动。

4、严禁在圩镇范围内散养鸡、鸭等家禽家畜,对劝告不听的,一律捕杀,不予赔偿。

十二、卫生保洁

   禁止下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1、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碎玻璃、塑料瓶、易拉罐、包装袋等废弃物;

  2、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抛撒物品;

  3、占用街道、公路、公共区域堆放建筑材料、建筑余料、建筑垃圾;

 4、在圩镇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的阳台或者窗外堆放、吊挂影响市容的物品;

  5、将垃圾及其他废弃物放置到垃圾收集设施以外的场所;

   6、随意倾倒生活、餐厨污水;

7、擅自占用公共场地堆放物料;

8、擅自在楼道、公厕等城市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杆件、树木上张贴、刻画、书写小广告;

9、其他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十三、圩镇河道、水域管理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违规采砂、取土,搭建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2、倾倒垃圾、渣土;排放污水;

3、丢弃动物尸体;

4、任何私自种植、养殖行为;

5、禁止游泳、电鱼、炸鱼、药鱼。

十四、禁止在圩镇园林绿地实施下列行为:

  1、采摘花果、攀折树枝;

  2、未经批准砍伐、挖掘树木;

 3、攀爬、污损园林雕塑等景观设施;

4、种菜、取土、焚烧;

5、行驶、停放车辆;

  6、其他损坏城市园林设施和公共绿地的行为。

第四条垃圾无害化处理费用的征收

十五、根据江西省物价局经营服务性许可收费、兴国县物价局制发的服务性收费有关项目和规定,结合本乡实际情况,实行“人民圩镇人民管理”及收费“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向圩镇机关单位、店面住户、个体工商户、固定摊点、流动摊点、商业广告位收取圩镇管理服务费、环境卫生垃圾无害化处理服务费,征收标准如下:

1、居民住户每月3元;

2、行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每人每月1元(按照单位人数计,已委托代为清扫处理的除外)

3、服务业(各种宾馆、招待所、住宿部)0.2元/床/日;

4、副食、百货、小家电经营店面的住户每月20元;

5、餐管酒家、水果店、废品收购每月50元;

6、饮食店、夜宵摊点、维修店、门诊、洗车店每月30元;

7、圩镇内企业加工(小)每月50元,大型每月75元;

8、大型超市、药店、家电每月120元(营业面积超过300平方)

9、政府固定摊棚一个每月20元;

10、幼儿、托管每月50元;

11、临时个体摊点每圩2元,临时个体摊点占地大于4平方每圩5元,占地大于8平方每圩10元,流动贩卖车每圩10元;

12、经营性广告条幅(牌)每月每个10元;

13、外来展销每天10元,外来商业活动演出每场50-100元;

14、砂石渣土、客运等营运车辆载重超过2.5吨的1每月10元,小于2.5吨及农运车每月5元;

15、建筑和安装工程,总造价的0.4%。

第五条行政执法和法律责任

十六、依照《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九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的具体工作。

1、圩镇管理过程中行政执法时不得低于两人,按照规定着装、佩戴标志,遵守执法程序、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记录执法过程,做到公平、公正、文明执法。

2、未成年人违章处罚由监护人承担;违章产生对象不明确的,由发生点住户承担;

十七、《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是违反本办法及其它未列明违规规定处罚的法律依据;

1、侮辱、谩骂、殴打圩镇管理人员和环卫工人或者阻挠妨碍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拒交或不按时交纳环卫费、违章罚金依《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相对应的法律条款由乡行政执法大队进行处罚并严格执法。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未尽事宜,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