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坪乡合法性审查(法制审核)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总体目标,把政府行为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不断健全完善政府依法行政治理体系和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根据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着力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全面推进隆坪乡合法性审查(法制审核)工作,确保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签订行政协议、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等合法有效,为隆坪乡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目标任务
坚持将合法性审查(法制审核)作为制定规范性文件、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签订行政协议、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等的必经程序,全力推动基层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推进我乡合法性审查(法制审核)工作标准化建设,实现工作提质增效,全面提升全乡各项工作的法治化水平。
二、工作举措
(一)落实合法性审查力量。由乡党政办统筹负责合法性审查(法制审核)工作,根据工作要求落实好乡政府合法性审查(法制审核)岗和审查人员,切实开展合法性审查(法制审核)工作。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签订行政协议等行政行为,按照确定1名分管法治建设党政领导,落实至少2名合法性审查人员(党政办法审人员1名、司法所法审人员1名),整合法审辅助人员(法律顾问、具备法律专业知识或具有一定法律工作经验的干部职工和相关专家学者等)的要求,构建“1+2+N”的合法性审查模式。
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由乡综合执法队等承办机构法制审核人员或乡政府法律顾问,进行法制审核。
(二)明确审查范围。将本辖区内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协议、重要合同文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纳入合法性审查(法制审核)范围。将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纳入合法性审查范围,报乡合法性审查、备案并公示后,由各村实施。根据乡合法性审查(法制审核)范围清单明确本乡的合法性审查(法制审核)范围,并以清单形式在具体落实方案中体现。
1.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本乡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乡内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而作出的决策。
2.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由本乡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乡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3.行政协议是指本乡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以及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利用合同,以及土地、房屋等的征用补偿协议等。
4.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审核范围: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
(1)下列行政处罚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责令停产停业的;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对公民处以3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万元以上的罚款或者没收相当于该数额违法所得的。
(2)下列行政许可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准予从事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的;准予从事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市场准入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不予行政许可变更、不予行政许可延续、撤销或者注销行政许可的。
(3)下列行政强制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查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案场所、设施的;扣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案财物的;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4)下列行政征用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对集体所有土地或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用的;其他对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健全审查机制
1.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行政协议合法性审查流程:乡集体讨论议题报送审查表,经承办岗负责同志签字,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承办岗将拟上会材料(公文呈批单、文件送审稿及其说明、制定依据、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履行特殊程序形成的材料、其他材料)提交党政办汇总,党政办统一对是否属于合法性审查事项进行甄别、初审后于会前及时与司法所会审。审查岗严格按照审查工作流程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查工作,审查结束后,报分管合法性审查领导签字确认后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并填写合法性审查情况统计表。
2.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乡综合执法队等承办机构将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先行出具法制审核意见表,法制审核人员审核相关材料(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以及有关程序资料;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经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作出法制审核意见后,按案件集体讨论程序由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对审查岗提出的合法性审查意见认真研究处理,根据意见对送审事项进行必要的补充完善,确因客观原因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的,应当反馈理由和依据。审查岗对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协议等事项在酝酿或起草阶段作出的征求意见,不能代替合法性审查意见。乡班子集体讨论涉及合法性审查事项的议题时,应当通知合法性审查人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并在会议记录中全过程记录。凡未经合法性审查(法制审核)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不得制发文件、决定,不得签订行政协议,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文件、协议制发后,起草岗应当将相关材料转交审查岗存档。行政执法决定制发后,相关材料转交乡综合执法队等承办机构归档存档。
(四)规范档案管理。明确合法性审查档案管理责任人、期限、归档要求等。对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协议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形成的审查意见等相关材料,由审查岗按照“一案一档”的方式统一整理归档。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按行政执法案卷归档要求存档。
(五)提高审查质量。审查岗应当组织审查力量围绕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协议的主体、程序、内容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对审查意见负责,坚决杜绝重形式、轻内容、走过场现象。对专业性强、涉及面广、影响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涉法事项,可以通过征求意见、听证论证、专家咨询、听取法律顾问意见、岗位联审等方式提高审查质量。重大专项法律事务,可以聘请专业法律团队负责合法性审查工作。
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岗围绕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是否超越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申辩权是否得到保障;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核,对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三、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合法性审查(法制审核)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内在要求,要将合法性审查(法制审核)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安排部署。乡政府主要负责人为合法性审查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法治建设的领导是合法性审查的具体责任人,其他班子成员和业务负责人对分管领域和业务合法性审查工作具体负责,参与合法性审查工作的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二)强化担当尽责。乡政府承担合法性审查(法制审核)主体责任,负责组织协调、统筹推进本乡合法性审查(法制审核)工作,要及时总结经验,确保工作成效。乡党政办、乡司法所共同履行合法性审查工作职责,乡综合执法队法制审核人员履行案件法制审核工作职责。
(三)强化业务培训。今后本乡的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中侧重考虑法律专业人才,加强优秀法律专业人才培养、储备、使用工作,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报考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参加法律专业学习培训,配齐配强合法性审查(法制审核)力量,不断提升全乡合法性审查(法制审核)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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