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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丰镇2023年度脱贫户和监测对象收入等信息动态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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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跟踪监测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关情况,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各项决策部署按照县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兴国县2023年度脱贫户和监测对象收入等信息动态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兴巩办字〔2023〕1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内容

对脱贫户、监测对象、脱贫村(含“十二五”)有关情况进行采集录入,对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全国信息系统”)数据信息进行更新完善和动态管理,收集汇总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关情况。

(一)脱贫户、监测对象动态调整和标注

主要包含3项具体内容:一是采集更新脱贫户和监测对象“两不愁三保障”以及脱贫人口收入等指标变化情况;二是录入和标注脱贫户、监测对象家庭成员自然增加及自然减少情况;三是更新脱贫村(含“十二五”)和驻村工作队变化情况。

(二)监测对象识别录入和标注

对新发生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要进行规范识别,准确采集致贫(返贫)风险以及户基础信息,并在信息系统中进行录入和标注。

(三)监测对象跟踪监测

要认真采集并录入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享受帮扶的信息,并对帮扶措施进行核查核准实事求是研判风险变化,及时标注“是否消除返贫(致贫)风险”。

(四)疑点数据核查整改

要对采集的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对各级反馈的疑点数据,要进村入户予以核实核准,并在全国信息系统中修改完善。

二、工作安排

(一)全面培训部署。113前,各村驻村领导、村书记要组织完成好本村帮扶干部、驻村工作队、乡村信息员等所有信息采集人员培训,细化责任分工安排,确保每一名信息采集人员掌握工作内容、方法和要求,全面启动信息动态管理工作

(二)入户采集信息。一是要严格工作程序管理,明确入户采集、信息审核、数据确认等各环节具体任务11月10日前,统筹安排好工作力量,以为单位组织帮扶干部进村入户开展动态调整和信息采集工作,完成脱贫户和监测对象收入等信息采集和更新、监测对象新识别和研判风险消除等各项工作。二是要规范采集流程,确保进村入户开展实地核查,坚持“谁经营问谁、谁务工问谁、谁经手问谁”,准确掌握家庭生活各方面情况,因农户长期在外务工等客观原因无法入户采集的,可采用电话访谈等方式。脱贫户、监测对象“两不愁三保障”和年度收入等重要信息需经农户和信息采集员“双签字”确认。三是要确保数据一致。1115日前帮扶干部将2023年脱贫户监测对象政策享受及收入明白卡填写张贴到位确保户上真实情况国办系统各类账卡表册内页资料三个一致

(三)数据信息录入。11月30日前,各村要完成数据信息录入,镇振兴办要加强业务指导,后台分析,确保同步完成数据审核校验。全国信息系统已于10月20日24时开放数据录入功能,12月20日24时,省级将统一关闭系统录入权限

(四)开展数据分析。振兴办要组织各村持续开展数据分析和清洗,及时调查核实疑似问题,不断提高数据质量。12月31日前,省、市、县将开展数据分析比对,查找梳理数据质量问题,避免部门间数据冲突。国家和省局也将适时开展数据分析和实地监测调研,帮助各地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各组织对疑似问题开展实地核查工作,申请系统修改权限,在系统中对问题数据进行修订。12月31日24时,国家乡村振兴局将统一关闭全国信息系统。

(五)提交总结报告。2023年12月31日前,镇振兴办要组织开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年度数据分析相关工作,对信息采集工作进行总结,以镇为单位上报至县乡村振兴局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收入等信息动态管理是年度重点工作,要继续坚持“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工作机制各村成立以驻村领导为组长村支部书记为副组长帮扶干部驻村工作队乡村振兴信息员为组员的2023年度脱贫户监测对象收入等信息动态管理工作专班立即全方位组织动员,加强工作统筹,确保按时限、按要求,保质保量完成任务;要压实帮扶干部、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乡村振兴信息员等信息采集人员直接责任,确保数据信息真实可靠,经得起历史和实践检验。

(二)强化问题整改。信息采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立行立改,对过程分析监管中发现问题情况要及时关注、核实确认、清单管理、限期整改。各要对上级派发及核查的问题清单归集并建立管理台账。对核查属于数据不精准问题,要督促做好系统和纸质档案信息整改;对确属工作不到位导致问题户,要加强户分析研判,找准工作短板弱项和问题原因,因户制定帮扶措施,及时落实整改并跟踪问效。

(三)严肃工作纪律。按照“谁采集、谁负责,谁录入、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的要求,落实责任机制。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维护数据的真实性和严肃性,确保“账相符、账实相符”。收入等信息采集工作要始终坚持从严从实的工作基调,对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预设标准、算账增收、严重失真失实等问题的,将严肃追责问责。

(四)减轻村级负担。振兴办要强化统筹安排,把握重要环节和关键时间节点,科学合理安排工作时序,避免重复进村入户采集信息。录入工作要错峰进行,切实提高工作效率要在全国信息系统中开展数据录入,不得在其他系统中录入数据后,再导入全国信息系统。

四、有关说明

一)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信息,如收入、务工时长、家庭成员自然变化等,计算周期为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状态类指标(如健康状况、在校生状况)取值时间节点为2023年9月30日24时。

(二)涉及脱贫人口收入信息动态管理口径规范的有关要求见附件,其他信息采集要求以2022年度动态管理同口径要求为准。

(三)脱贫户、监测对象家庭人口数按年度统计周期内实际在户的家庭成员计算,其中自然增减人口按实际在户月数(增加人员新增当月计,减少人员减少当月不计)除以12个月计算。在算脱贫人口人均纯收入时,基层干部不需要人工计算家庭人口数,具体数据由全国信息系统自动生成,但要注意家庭人口变化对其收入的影响。

(四)为减轻基层负担,降低工作成本,可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全国信息系统下载2023年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信息采集对照表辅助开展入户采集,可使用防返贫监测手机APP的相关功能开展核验信息等工作。

附件:1.脱贫人口收入信息动态管理监测项目

2.脱贫人口收入信息动态管理监测指标解释和计

算口径

3.规范做好脱贫人口收入信息动态管理工作指南

(试行)


附件1

脱贫人口收入信息动态管理监测项目

序号

类别

指标项目

1

工资性收入

公益性岗位收入*

2

其他工资性收入

3

财产性收入

财产性收入(合计)

4

转移性收入

最低生活保障金

5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

6

养老金或离退休金

7

计划生育金

8

生态补偿金

9

产业奖励*

10

就业奖励*

11

其他转移性收入

12

生产经营性收入

生产经营性收入(合计)

13

生产经营性支出

专项用于减少生产经营性支出的补贴*

14

生产经营性支出(合计)

备注:*为增加指标


附件2

脱贫人口收入信息动态管理

监测指标解释和计算口径

沿用脱贫攻坚期的制度设计,过渡期以来各地按照统一部署,每年第四季度开展脱贫人口年度收入等信息采集工作,并录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其中,人均纯收入是衡量脱贫人口生活水平、反映脱贫人口是否实现稳定增收最核心、最基础的指标。

脱贫户纯收入包括脱贫户家庭和成员在年度内获得的各类收入,并扣除生产经营性支出,具体有4项收入和1项支出,即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生产经营性收入和生产经营性支出。收入采集的年度周期为上年第四季度和当年第一、二、三季度,具体时间为上年101日起至当年930日止。脱贫人口人均纯收入由脱贫户纯收入除以家庭人口数计算得出。

计算公式人均纯收入=(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生产经营性收入-生产经营性支出)/家庭人口数

家庭人口数是指年度周期内脱贫户家庭成员人口合计数,其中自然增减人口按实际在户月数除以12个月计算,由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自动生成。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关于“公民入伍时保留户籍”的规定,对新兵入伍、考取军校入学的家庭成员,如事实共享收支,应作为家庭成员继续保留在户中。其他情况延续脱贫攻坚期以来的有关要求。

一、工资性收入

工资性收入是指脱贫户家庭成员受雇于单位或个人,以及从事各种自由职业、兼职或零星劳动等实际获取的各种劳动报酬,包括从单位或雇主获取的现金报酬,定期发放的计时计件劳动报酬,以及翻译费、咨询费等;沿用脱贫攻坚期统计口径,实物类报酬暂不计入。

计算公式工资性收入=公益性岗位收入+其他工资性收入

在数据采集和计算时,要按照实事求是、群众认可的原则据实采集,沿用脱贫攻坚期以来各地的实际做法,统筹考虑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发放记录证明、务工地同行业薪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和必要的就业成本进行统计。按务工区域划分,其他工资性收入应包括省外(国外)工资性收入、县外省内工资性收入、县内工资性收入等。综合各地已有的实际做法,为统一规范口径,必要的就业成本包括:为满足务工就业需要,实际支出中的基本食宿费用和往返务工地交通费。发放的一次性往返交通补助等务工补贴在就业成本中抵扣,不再单列采集指标,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账登记管理。原则上同一务工地产生的必要就业成本不应差异过大。明显超出必要需求的享受型消费部分不列为必要的就业成本。包吃包住的就业岗位不再扣减食宿费用。县内务工原则上不扣减务工成本,如县域范围较大、居住地与务工地距离较远的,只酌情扣减必要的交通成本。

公益性岗位收入是指脱贫户家庭成员在年度内从事公益性岗位的现金收入。公益性岗位包括行业部门和乡村结合实际设立的公益岗位,如护林员、护草员、巡河员、保洁员等。

其他工资性收入包括省外(国外)工资性收入、县外省内工资性收入、县内工资性收入,对应的省外(国外)务工、县外省内务工和县内务工概念,以脱贫人口务工监测业务管理口径为准。

二、财产性收入

财产性收入是指将脱贫户家庭或成员拥有的各类财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支配使用获得的回报,以及村级集体经济分红等。

计算公式财产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合计)

在数据采集和计算时,能提供转让、租赁、分红等合同或协议的,依据合同或协议据实采集数据;不能提供合同、协议的,根据转账记录等相关证明据实采集数据;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无法准确统计实际收益的,各地可结合实际,按照实事求是、群众认可的原则,参照当地市场价格等相关标准进行匡算。

财产性收入(合计)包括∶转让土地经营权收入、出租房屋收入、出租设备和牲畜等动产收入、存款利息等金融资产收益、确权到户的光伏收益,以及其他农户通过自有财产等获得的收益等。其中,转让土地经营权收入是指脱贫户家庭或成员将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经营权或使用权转让给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获得的回报。出租房屋收入是指脱贫户家庭或成员将房屋出租给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得到的租金回报。出租设备和牲畜等动产收入是指脱贫户家庭或成员将设备、牲畜等出租给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得到的租金、增值回报等。存款利息等金融资产收益是指脱贫户家庭或成员将金融资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支配使用而获得的回报。包括存款、基金、证券、金融性保险或其他投资分配得到的利息、股息和红利等。确权到户的光伏收益是指脱贫户家庭通过户用光伏系统获得的光伏收益。此外,还包括除以上类型外农户通过自有财产等获得的财产性收入,如征地补偿中的土地补偿费、专利收入等,以及村级集体经济分红等。

三、转移性收入

转移性收入是指脱贫户获得的来自国家、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给予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

计算公式:转移性收入=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养老金或离退休金+计划生育金+生态补偿金+就业奖励+产业奖励+其他转移性收入

最低生活保障金是指国家对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经民政部门审核批准的家庭,给予的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是指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经民政部门审核批准,给予的特困人员供养资金。包括特困人员护理补贴,即发放给特困人员本人或家庭成员供养人的护理补贴;发放给集中供养机构或非家庭成员供养人的护理补贴不计入该户收入。

养老金或离退休金(含高龄津贴和补贴)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在脱贫户家庭成员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其对社会、单位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给予的养老金或离退休金,以及对达到一定年龄的脱贫人口发放的高龄津贴和补贴等。

计划生育金即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是根据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向计划生育家庭发放的各类奖励扶助、特别扶助资金。包括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伤残补助金、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死亡特别扶助金等。

生态补偿金是指对个人或区域保护生态系统和环境的投入或放弃发展机会的损失经济补偿。包括退耕还林还草补贴、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森林生态效益林补助等。

产业奖励、就业奖励是指按照“多干多补、少干少补、不干不补”的原则,以激发脱贫群众内生发展动力、促进稳定增收为目的,为鼓励脱贫群众发展生产或务工就业,由政府或单位发放到户到人的相关奖励和补贴,包括通过“以奖代补”形式发放的种植养殖类补贴等。

其他转移性收入是指脱贫户除上述各项转移性收入以外得到的其他经常性转移收入,包括残疾人补贴、农业直接补贴、赡养(抚养、扶养)收入,以及从组织、社会团体、个人得到的非救济性的经常性捐献或赠送收入,非确权到村到户的产业项目收益分红,因受到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精神损失得到的国家、单位、个人定期支付的经常性赔偿等。如边民生活补助、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补助,长期抚恤金、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助金、军人及“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补助、老党员生活补贴等。其中,残疾人补贴是指国家对残疾人发放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农业直接补贴是指脱贫户获得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基层俗称“地补”“耕地补贴”等)、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稻谷补贴、轮作补贴等直接补贴。赡养(抚养、扶养)收入包括亲友因赡养、抚养和扶养义务等,经常性(每年至少一次)给予脱贫户家庭或成员的现金和实物类必需品。其中,实物类必需品可在脱贫户认可的前提下,酌情折算收入。

四、生产经营性收入

生产经营性收入是指脱贫户家庭或成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收入。

计算公式生产经营性收入=生产经营性收入(合计)

在数据采集和计算时,生产经营性收入可按产业分类据实采集,包括变现部分和自产自用实物部分。其中,变现部分以农户实际获得的现金收益据实统计,预期收入不计入。自产自用部分可按照实事求是、群众认可的原则,结合实际参照当地市场价格等相关标准匡算,其中投入到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既要计入生产经营性收入,也要计入生产经营性支出。如自家产粮已用作牲畜饲料的部分,既要计入产粮的“生产经营性收入”,也要在生产经营性支出中计入养殖牲畜的“生产经营性支出”。可结合实际情况按产业分类统计生产经营性收入。

五、生产经营性支出

生产经营性支出是指脱贫户家庭或成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支出,包括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税金和上交的承包费用等,并扣减专项用于减少生产经营性支出的补贴。

计算公式生产经营性支出=生产经营性支出(合计)-专项用于减少生产经营性支出的补贴。

在数据采集和计算时,生产经营性支出应与生产经营性收入同口径计算,按监测年度据实采集。未实际发生或预留在之后统计年度支出的现金和实物不计入。

专项用于减少生产经营性支出的补贴是指为扶持和帮助脱贫户发展生产,由政府或单位给予的专项用于减少必需的经营成本的补贴,包括通过“先补后种”“先补后养”“先补后建”形式给予的专项补贴。

六、不计入收入项目

计入脱贫人口收入的项目应具有相对稳定性和可持续性特征,一般应为农户实际获得的、可自由支配的货币收入。原则上,预期性、一次性和临时性收入,以及农户不能自由支配的收入项目不计入脱贫人口收入统计范围。此外,脱贫人口收入不采集生活类支出,用于抵扣支出的专项补贴也不计收入。

1.预期性收入。如未实际发放到户到人的“工资”和“分红”,未结算的销售款和工程款,未出栏的牲畜禽,滞销农产品,农户未实际收到的光伏收益等分红,以及在年度周期未实际使用的自产自用农产品等。

2.一次性和临时性收入。如临时性救助金和救灾款、临时性慰问金和慰问品、临时性捐赠和农户成员内部间的捐赠,以及农户之间的非经常性实物馈赠,一次性伤残理赔、一次性人身和财产保险理赔,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价格补贴,遗产、婚丧嫁娶礼金所得、压岁钱等。

3.政府或单位代缴的转移支付。如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由工作单位代缴代扣的“五险一金”,以及在工资中代扣的房租、水电费等。

4.减轻农户支出的有关定向补贴。如危房改造补助,医保报销、医疗救助,对学生学费和基本食宿等生活费的教育专项补贴,以及就业培训补贴、雨露计划、小额信贷贴息等。

5.非收入所得。如房屋拆迁补偿、彩票中奖等。

6.其他。如在校生勤工俭学补助金、没有劳务协议保障的实习和兼职收入,以及实物类工资性报酬等。


附件3

规范做好脱贫人口收入信息动态管理

工作指南(试行)


1.为什么要规范开展脱贫人口收入信息动态管理工作?···21

2.规范开展脱贫人口收入信息动态管理,各级要落实哪些责任?············································21

3.脱贫人口收入信息动态管理包括哪些程序和步骤?····22

4.如何确保收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22

5.乡村振兴部门采集的脱贫人口纯收入与统计部门住户调查中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有什么区别···············23

6.脱贫人口人均纯收入与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识别时的收入是什么关系?····································24

7.脱贫人口通过零散劳动获得的报酬是否可以计收入?···25

8.为什么明确采集工资性收入时需要扣减必要就业成本?···25

9.采集工资性收入时如何扣减必要就业成本?··········26

10.务工就业所得的实物类报酬是否计入收入?·········26

11.脱贫户的征地补偿是否计入收入?·················26

12.村级集体经济分红应计入哪项收入?···············27

13.脱贫户享受的户用式光伏系统和村级光伏电站收益如何

.计入收入?····································28

14.一次性、临时性收入能否计入收入?···············28

15.发给脱贫户的种苗、化肥等实物能否计入收入?·····29

16.减轻农户支出的有关定向补贴能否计入收入?·······29

17.保险理赔、救助补偿等能否计入收入? ············30

18.为什么分项统计对脱贫人口实施的产业奖励、就业奖励

.和专项用于减少生产经营性支出的补贴?···········30

19.如何区分产业奖励和专项用于减少生产经营性支出的补

.?···········································31

20.如何区分就业奖励和就业补贴?···················32

21.代养代种获得的收入计到哪里?···················32

22.脱贫人口收入的采集周期是什么?能否调整?········33

23.如何计算年度周期内脱贫户家庭人口数?···········33


1.为什么要规范开展脱贫人口收入信息动态管理工作?

收入是衡量居民生活水平最核心、最基础的指标。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让脱贫群众生活更上一层楼,最根本的是要促进脱贫群众持续增收。在脱贫攻坚期,采集的收入是识别认定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衡量贫困人口是否达到退出标准的重要指标。进入过渡期以来,确保脱贫人口稳定增收、持续缩小脱贫群众与农村居民收入差距成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重要任务,并纳入考核评估重要内容。这就要求脱贫人口收入不仅要数量达标,还要实现收入结构不断优化、收入稳定提升。为适应新形势、新变化、新要求,需要对原有口径进行优化调整和进一步规范管理。要坚持实事求是、群众认可的原则,规范做好脱贫人口收入信息动态管理工作,为国家和各地掌握脱贫人口收入变化情况、开展分析研判、强化政策供给提供数据支撑和决策参考。

2.规范开展脱贫人口收入信息动态管理,各级要落实哪些责任?

规范做好脱贫人口收入信息动态管理,确保真实准确反映脱贫人口收入情况,是一项严肃的政治纪律,也是一项严肃的工作纪律。要继续坚持“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工作机制,进一步压实省级总体责任,强化市级监督指导责任,突出县级主体责任、乡村两级全过程管理责任,以及乡村干部、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帮扶责任人、网格员等信息采集人员的直接责任,确保收入数据真实可靠,经得起历史和实践检验。各级乡村振兴局是脱贫人口收入信息动态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抓,具体业务人员要下沉一线与乡村实操人员共同入户开展工作。

3.脱贫人口收入信息动态管理包括哪些程序和步骤?

主要包括培训部署、入户采集、信息审核、系统录入、分析核验、封库确认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统一部署,在每年脱贫人口收入信息采集前,分层分类开展业务培训,确保对基层一线实操工作人员培训全覆盖。要加强数据分析和过程管理,数据录入前,县级乡村振兴部门要指导乡村在据实采集收入信息基础上做好数据审核;数据录入后,省市县乡村振兴部门要加强对已录入数据的分析。对发现的疑似问题都要入户验证核实,经农户认可后据实修正。原则上,每年12月底前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全国信息系统”)将对脱贫人口收入等信息进行封闭管理,生成年度数据。

4.如何确保收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脱贫人口收入信息动态管理是一项综合性、政策性、专业性较强的业务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在全国统一的《脱贫人口收入信息动态管理监测项目》《脱贫人口收入信息动态管理监测指标解释和计算口径》制度设计下,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要求和操作规程,可以县为单位制定当地主要农(副)产品、常见农资价格参考范围,提供主要转移性收入目录清单和有关记录信息等,让基层开展收入采集工作有理论依据、有制度规定、有标准参照。要保持指标体系和工作要求总体稳定,不得随意频繁调整变动,防止增加基层负担。各地要牢固树立脱贫人口增收是“干”出来而不是“算”出来的工作导向,严防各类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严把收入采集、计算和审核等关口,实地入户走访了解收入情况,谁经营问谁、谁务工问谁、谁经手问谁,逐项采集收入项目。所有收入数据都要经脱贫户认可并由脱贫户和信息采集人员双方签字确认,对外出人员要通过电话沟通等方式取得联系、据实采集收入信息,确保真实可靠。要强化考核评估,始终坚持从严的工作基调,对脱贫人口收入信息监测工作中存在的弄虚作假、预设标准、算账增收、严重失真失实的,在考核评估结果评定时直接按最后一档处理。

5.乡村振兴部门采集的脱贫人口纯收入与统计部门住户调查中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有什么区别?

两个收入均来自在固定周期内对固定对象固定收入项目开展的跟踪监测统计,但两者的调查方式、工作目的,以及具体的统计周期、指标项目和计算口径有所不同。在方式和目的上,脱贫人口纯收入以户籍地为依据,采取回忆式采集方式,对所有脱贫户持续开展的全覆盖的收入监测得出,主要目的是反映脱贫人口收入变化情况;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以常住地为依据,主要采取日记账方式,对多阶段随机抽样的农村住户开展收支调查测算得出,主要目的是反映农村居民可用于自由支配的收入水平。在周期上,脱贫人口纯收入的年度周期是上年101日起至当年930日止;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是上年121日起至当年1130日止。在指标上,两者都包括工资性收入、生产经营性净收入(生产经营性收入—生产经营性支出),此外,脱贫人口纯收入统计的是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而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统计的是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在计算上,一是工资性收入的计算口径不同,脱贫人口纯收入的工资性收入包括所有家庭成员(含外出人员)的务工收入;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工资性收入是指家庭常住人口的务工收入,非常住人口寄回带回的务工收入计入转移性收入。二是部分统计项目不同,脱贫人口纯收入暂不包括政府或单位代缴的转移支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减轻农户支出的定向补贴(危房改造补助、医保报销、教育补贴、雨露计划等)以及实物类工资性报酬等,主要是为确保脱贫人口对采集收入的认可,延续了脱贫攻坚期以来各地的实际做法。

6.脱贫人口人均纯收入与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识别时的收入是什么关系?

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识别时采集的收入,是综合研判是否符合纳入条件的一项重要指标,不仅包括过去12个月以来的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生产经营性收入、生产经营性支出,还包括家庭理赔收入和合规自付支出。在识别为监测对象后,每年要结合脱贫人口年度基础信息调整工作,按照脱贫人口人均纯收入口径同步采集年度人均纯收入。

7.脱贫人口通过零散劳动获得的报酬是否可以计收入?

零散劳动俗称“打零工”,获得的报酬是指农村劳动力(如泥瓦工、挑夫、清洁员等)通过零散劳动获得的按小时、天、周或工作量计酬的各种现金报酬。脱贫人口通过零散劳动获得的报酬,可根据不同务工区域分类采集汇总。

8.为什么明确采集工资性收入时需要扣减必要就业成本?

脱贫攻坚期以来,在各地实际工作中,基层干部采集或农户提供的务工收入普遍是扣除了食宿和交通等必要就业成本后剩余的收入,录入全国信息系统的工资性收入明显低于企业或雇主实际发给脱贫人口的报酬,但由于各地就业成本扣减项目和标准存在较大差异,难以真实反映农户的实际务工收入,不利于客观科学开展地区间横向比较。随着各方面对脱贫人口收入增幅和收入结构重视程度的持续提升,如不对扣减必要就业成本进行明确和规范,容易导致个别地方通过压低或不再扣减成本,来实现“算”高收入的目的。此外,统计部门住户调查对外出人员统计寄回带回的务工收入,相当于实际已扣减必要就业成本;民政部门认定低保对象时,已明确要求扣减必要就业成本。综上,应延续脱贫攻坚期各地的实际做法,明确采集脱贫人口工资性收入时扣减必要就业成本,如此有助于提高群众认可度,防止算账增收,也有利于实现部门间、地区间数据横向可比,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政策供给提供依据和参考。

9.采集工资性收入时如何扣减必要就业成本?

开展数据采集和计算时,要与脱贫户充分沟通,说明以前年度工资性收入扣减就业成本的实际情况。沿用脱贫攻坚以来的做法,按照实事求是、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发放记录证明、务工地同行业薪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和必要就业成本计算工资性收入。综合各地已有的实际做法,为统一规范口径,必要的就业成本包括∶为满足务工就业需要,实际支出中的基本食宿费用和往返务工地交通费。发放的一次性往返交通补助等务工补贴在就业成本中抵扣。当地脱贫人口外出务工地区较为集中的,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考务工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工资标准、物价水平等因素,指导做好必要的就业成本扣减工作,原则上同一务工地产生的必要就业成本不应差异过大。明显超出必要需求的享受型消费部分不列为必要的就业成本。包吃包住的就业岗位不再扣减食宿费用,县内务工原则上不扣减务工成本,如县域范围较大、居住地与务工地距离较远的,只酌情扣减必要的交通成本。

10.务工就业所得的实物类报酬是否计入收入?

务工就业所得的实物类报酬,包括单位或雇主提供的各种实物产品和服务等,暂不计入收入。

11.脱贫户的征地补偿是否计入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其中,①土地补偿费是对农户财产损失的补偿,应按一定年限分摊计入财产性收入。②安置补助费和对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费用,是农户的非收入所得,不计入收入。③地上附着物为临建、设施等的补偿费用,是农户的非收入所得,不计入收入;为经济作物的补偿费用,是对农户生产经营性收入损失的补偿,根据补偿协议按预计产出年限分摊计入生产经营性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土地补偿费计入财产性收入时,按照补偿协议明确的年限分摊计算;协议未明确年限的,按耕地、草地、林地承包年限分摊计算,承包年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

12.村级集体经济分红应计入哪项收入?

应计入财产性收入。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属于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是发展农村经济和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质基础。村级集体经济的分红,是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的体现。脱贫户享受的村级集体经济分红应计入财产性收入。

13.脱贫户享受的户用式光伏系统和村级光伏电站收益知何计入收入?

国家能源局、原国务院扶贫办等5部门印发的《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源〔2016621号)明确,在贫困户屋顶及院落安装的户用光伏系统的产权归贫困户所有,收益全部归贫困户。据此,脱贫户享受的户用式光伏系统收益应计入财产性收入。

原国务院扶贫办印发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国开办发〔201761号)明确,村级扶贫电站资产确权给村集体,联村扶贫电站资产按比例确权至各村集体;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的发电收益形成村集体经济,用以开展公益岗位扶贫、小型公益事业扶贫、奖励补助扶贫等。据此,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的发电收益不能直接发放给脱贫户,应根据脱贫户获得收益的方式和渠道计入相应收入项目,脱贫户通过公益性岗位获得的收入计入工资性收入,通过到户奖补等获得的收入计入转移性收入。

14.一次性、临时性收入能否计入收入?

不计入。脱贫户获得的只发放一次和临时性收入所得,具有明显的偶发性,是不稳定、不可持续的,不应计入收入。包括临时性救助金和救灾款、临时性慰问金和慰问品、临时性捐赠和农户成员内部间捐赠,以及农户之间的非经常性实物馈赠,一次性伤残理赔、一次性人身和财产保险理赔,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价格补贴,遗产、婚丧嫁娶礼金所得、压岁钱等。

15.发给脱贫户的种苗、化肥等实物能否计入收入?

不计入。发给脱贫户的种苗、化肥等实物,是生产经营必需的生产要素,是为了减少生产经营支出发放的实物类专项补贴,如计入收入就需要相应扣减生产经营性成本,在合计收入时,已相互抵消。具体工作中,为便于基层操作,防止因政策理解偏差造成重复计算收入,没必要先算收入再算支出,所以明确,发给脱贫户的种苗、化肥等实物类专项补贴不计收入。

16.减轻农户支出的有关定向补贴能否计入收入?

计入脱贫人口收入的项目应具有相对稳定性和可持续性特征,一般应为农户实际获得的、可自由支配的货币收入。原则上,预期性、一次性和临时性收入,以及农户不能自由支配的收入项目不计入脱贫人口收入范围。对脱贫户继续实施的用于减轻支出的定向补贴,包括危房改造补助,医保报销、医疗救助,对学生学费和基本食宿等生活费的教育专项补贴,以及就业培训补贴、雨露计划、小额信贷贴息等,是为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对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给予的特殊扶持政策,涉及住房、教育、医疗等方面的补贴,也是减轻脱贫户生活负担、巩固拓展“两不愁三保障”成果的重要措施,脱贫攻坚期以来大部分地区没有将这部分补贴计入脱贫人口收入。此外,脱贫人口收入不采集生活类支出,用于抵扣支出的专项补贴也不计收入。统筹考虑国家政策的严肃性、同口径全国脱贫人口收入数据的总体稳定性、脱贫户对收入项目的认可度等,应继续坚持从严的工作基调,沿用脱贫攻坚期以来各地做法,这部分定向补贴不计入收入。如此要求,也有助于切实防止个别地方虚算收入、算账增收。

17.保险理赔、救助补偿等能否计入收入?

对脱贫人口实施的保险理赔、救助补偿等应根据具体情况分类统计。保险理赔一般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等,其中家庭或成员因人身意外、财产损失等得到的一次性赔偿,如一次性伤残理赔、一次性人身和财产保险理赔等,属于非收入所得,不计入收入;对生产经营的保险理赔,如三大主粮完全成本和种植收入保险、生猪养殖保险等农业保险,赔偿的是脱贫户受自然灾害、市场价格波动等影响导致的收入损失,计入生产经营性收入,同理对务工损失的赔偿计入工资性收入。政府、企业单位发放的救助补偿中,生活救助类专项补贴不计入收入,其他项目参照上述口径执行。

18.为什么分项统计对脱贫人口实施的产业奖励、就业奖励和专项用于减少生产经营性支出的补贴?

2022年12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强调∶“要更多在增强脱贫地区和脱贫群众内生发展动力上下功夫,把增加脱贫群众收入作为主攻方向,在促进脱贫地区加快发展上多想办法,推动各类资源、帮扶措施向促进产业发展和扩大就业聚焦聚力。要注重激发脱贫群众依靠自身力量发展的志气心气底气,让勤劳致富的受激励,防止‘养懒汉’。鼓励实行发展类的补贴,要倡导多干多补、少干少补、不干不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等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也明确了相应的资金使用渠道和支持重点。

各地结合实际对脱贫人口实施的各种产业就业奖励和补助项目,在激发内生发展动力、促进稳定增收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对奖补资金没有统一的归类和计算口径,做法千差万别,有的没有计收入,有的没有单独统计;有的计入转移性收入,有的计入生产经营性和工资性收入,还有的抵扣生产经营性支出和就业成本等。原指标体系采集的数据已不能准确反映产业就业奖励和补助项目的实施情况,难以全面体现工作成效,不利于客观科学开展地区间横向比较。为此,综合考虑工作目的、项目资金使用方向和成效,以及基层实践操作方法,将指标项目分为产业奖励、就业奖励和专项用于减少生产经营性支出的补贴,就业补贴项目在就业成本中相应抵扣。

19.如何区分产业奖励和专项用于减少生产经营性支出的补贴?

两者的工作目的、发放条件,以及对脱贫户收入结构的影响是不同的。产业奖励是为了鼓励脱贫户发展生产,对已完成生产活动或已取得收益的脱贫户给予的奖励,由政府或单位直接发放到户到人,计入转移性收入。专项用于减少生产经营性支出的补贴是为了减少脱贫户实际支出成本,加大对脱贫户发展生产的扶持和帮助力度,在生产经营活动实施前或实施中对脱贫户给予的补助,直接体现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计入生产经营性支出的扣减项目。原则上,以“先补后种”“先补后养”“先补后建”形式发放的专项补贴属于专项用于减少生产经营性支出的补贴;政策导向主要为“奖励”性质的、按“以奖代补”形式发放的,均属于产业奖励。

20.如何区分就业奖励和就业补贴

两者的概念区别与产业奖励和专项用于减少生产经营性支出的补贴的区别性质相同,可参照把握。其中,一次性往返交通补助等就业补贴可在采集工资性收入时抵扣就业成本,不再单独重复计算。

21.代养代种获得的收入计到哪里?

随着我国农业产业现代化和产业化持续发展,农业生产经营方式日益丰富,一些地方出现了代耕代种、代管代收、全程托管等新型社会化服务模式,但由于没有明确界定,“代养代种”的概念泛化使用,有的甚至与土地流转、牲畜租赁行为混为一谈,给基层分类采集收入带来了困惑。

具体工作中,应主要从经营决策权和收益分配权归属的角度,实事求是界定如何分类计入脱贫户收入。以土地代种为例,如果脱贫户不流转土地经营权,而是委托服务机构或个人(包括子女亲朋)实施部分或全部生产环节,获得的收入由脱贫户决策分配,这样的“代养代种”收入计入生产经营性收入;如果脱贫户自己没有参与生产经营,没有收益决策分配权,只获取了“租金”,这样的“代养代种”收入计入财产性收入;如果脱贫户自愿让子女亲朋免费使用,则属于财产使用权的赠予行为,不计入收入。

22.脱贫人口收入的采集周期是什么?能否调整?

2016年开始,每年第四季度国家统一组织开展扶贫对象年度动态调整,对贫困人口收入采集的年度周期为上年101日起至当年930日止。为确保工作的延续性,以及数据的稳定性和可比性,过渡期暂不对采集周期进行调整。

此外,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定周期组织开展脱贫人口收入信息动态管理和相关监测工作的,要秉持科学高效、管用够用的原则,防止重复频繁填表报数增加基层负担。从2023年第四季度开始,各地原则上不得按小于季度的周期自行开展脱贫人口收入信息动态管理和相关监测工作。如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确有需要使用全国信息系统按自定周期监测脱贫人口收入的,要经省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领导小组等)同意,以省为单位按程序申请使用。

23.如何计算年度周期内脱贫户家庭人口数?

计算脱贫人口人均纯收入所使用的脱贫户家庭人口数,是时期数,反映的是脱贫户在年度统计周期内的家庭人口总量,是测算脱贫人口人均纯收入的基数。脱贫户家庭人口数按年度周期内实际在户的家庭成员计算,其中自然增减人口按实际在户月数(增加人员新增当月计,减少人员减少当月不计)除以12个月计算。如此调整,可以较为客观科学地反映家庭成员对年度家庭收入的实际贡献情况,有效防止因家庭成员自然增减出现极端异常数据。

在采集脱贫人口人均纯收入时,基层干部不需要人工计算年度家庭人口数,具体数据由全国信息系统自动生成。各地要及时开展脱贫人口动态调整,确保每年采集年度收入信息前在全国信息系统中完成家庭成员自然变更信息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