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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政府小课堂第②期 | 以下文件是行政规范性文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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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情形

(一)因不具备行政性特征而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党委(部门)与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使用党委文号的文件。2.产业发展规划、行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等宏观发展规划文件。3.仅含有专业技术指标类内容,不含有行政管理规范类内容行业技术标准、技术操作规程等文件。4.仅对格式文本、报表、会计准则、会计核算制度等技术事项进行规定的文件以及下达预算、分配资金、批复项目的文件。5.会议通知、会议讲话等会议文件。6.公示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便民告知文件。7.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文件。

(二)因不具备外部性特征而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行政机关制定的内部事务管理规范、工作制度、工作方案、工作要点等,以及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行政、外事、财务、保密、工作考核、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规范的文件。2.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的工作函。3.下级行政机关向上级行政机关作出的请示、报告,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不创设行政管理规则、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批复。4.为推进专项工作而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议事协调机构等的通知。5.涉密文件或者依法不公开的文件,如会议纪要等文件。

(三)因不具备普遍适用性特征而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就特定人和特定事项发布的通告、公告、通知等文件。2.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决定。

(四)因不具备反复适用性特征而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具体地块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2.对小区、地名命名的批复。

二、注意下列文件的认定

(一)行政机关批转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批转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政府工作部门经本级政府同意后以部门名义制定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是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机关原文转发上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是本行政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但转发上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同时提出具体实施措施或者补充意见,对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直接影响的,是本行政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机关对本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进行裁量权细化量化的规定,是行政规范性文件;但行政机关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就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裁量权细化量化作出的规定,不是行政规范性文件。

(四)行政机关为实施专项行动、部署有关工作制定的工作方案,不是行政规范性文件;但此类方案的内容对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直接影响的,是行政规范性文件。

(五)行政机关的指导意见原则上不是行政规范性文件,但文件内容对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直接影响的,是行政规范性文件。

(六)行政机关的批复原则上不是行政规范性文件,但批复的内容对批复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同类事项具有普遍适用性,并对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直接影响的,是行政规范性文件。

(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后,关于宣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废止或者失效的决定,是行政规范性文件。

来源: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股吴芳

编辑:王峰

审核:吕楠

监制:朱运森  曹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