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政府小课堂为全面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兴国县司法局开设了“法治政府小课堂”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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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期:如何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方法: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主要取决于文件内容,即判断文件内容是否同时具备行政性、外部性、普遍适用性、反复适用性等特征。
(一)行政性。即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及内容的行政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应当是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属于行使行政管理职责的事项。
(二)外部性。即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调整对象是行政机关对外履行职能所涉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制定机关应当将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未向社会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普遍适用性。即指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具体针对某一个或者某几个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是对符合适用条件的所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具有普遍约束力。(四)反复适用性。即指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其有效期内可以反复适用,而不是一次适用。此外,行政规范性文件还可以通过文种作辅助判断。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公文种类,其中决议、命令、公报、通报、报告、请示、议案、函、纪要等9类公文一般不能成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决定、公告、通告、意见、通知、批复等6类公文可以成为行政规范性文件,但本质上是否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仍然应当按照文件内容来判断。
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需要把握的要素:(一)制定主体。《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六条明确四类主体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得以本机构的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调整对象。主要从文件调整对象是否属于行政机关及其所属人员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方面把握。调整对象不是指行政规范性文件送达或抄送的对象,而是指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内容涉及的对象。(三)规范内容。主要从文件内容是否属于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是否适用于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禁止性、允许性、强制性、授益性规定等方面把握。(四)文件效力。主要从文件作出的规定,在有效期内对同类事项是否可以多次适用,信息公开选项是否为“主动公开”等方面把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信息公开选项必须为“主动公开”,不得采取“不予公开”或“依申请公开”方式发布。
来源: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股吴芳
编辑:王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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