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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危房改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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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危房改造政策
1.政策范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范围为全县农村地区,兴国县城规划建成区范围内不予安排实施。
2.实施对象范围。明确要求补助对象应是符合一户一宅且唯一住房的农户或无房户。农村住房安全保障对象由农村低收入群体(“六类人员”包括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 4 —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调整为农村低收入群体(“六类人员”包括民政部门负责认定的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对象、农村低保边缘家庭;乡村振兴部门负责认定的农村脱贫户和监测对象、符合条件的其他脱贫户,并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认定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由残联商乡村振兴或民政部门联合认定低收入群体残疾人家庭身份识别,且属于以上六类对象认定范围),普通农户不在此范围内。
3.改造标准。房屋维修加固的要在房屋主要危险构件全部甄别鉴定完成的前提下,逐项除险加固、消除安全隐患,达到 15年以上安全使用期限。新建房屋要在确保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做好居住功能、建筑风貌、室内外环境等设计和施工,达到 30 以上安全使用期限。房屋新(改)建的建房面积要严格执行《关于严控农村危房改造新建房屋面积的通知》(赣农房办字〔20195 号)要求,建筑层数控制在一层,建筑面积最大不得超过 110;原址重建中原宅基地面积较小或不足 60 ㎡的,可建两层,但建筑面积最大不得超过 110 ㎡
4.补助标准。根据不同对象类型、不同改造方式等情况,新— 5 —(改)建房屋的,农村脱贫户和监测对象、农村分散供养特困对象,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补助不低2.2 万元;农村低保户、低保边缘家庭每户补助不低于 2 万元。对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具有残疾人身份的残疾人家庭,每户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按不低于 2000 元标准增加安排补助资金。维修加固房屋的,每户补助不低于 5000 元。
5.认定条件、申报流程、验收要求、奖补标准、资金拨付要求根据省级政策确定,在新政策未出台之前,按现有政策《兴国县 2022 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