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龄津贴办理流程
01申报条件
具有本县户籍,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02发放标准
80-84岁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高龄津贴50元;85-90岁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高龄津贴100元90-94岁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高龄津贴200元;95-99岁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高龄津贴300元,100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高龄津贴1000元。
03发放程序
1.申请:符合发放高龄津贴的老年人,应在年满规定年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二份、近期两寸免冠照片二张,本人社保卡账号,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老人行动不便的可委托近亲属,凭有效身份证明代为申请,城镇“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等无委托人的,可由村(居)委会代为申请,填写《兴国县高龄老人补贴申请表》(一式二份)
2.受理:及公示村(居)委会收到申请人的材料后,核定申请人的相关材料,确认无误后,将本村(居)委会所有申请对象公示3—5天,无异议后,村(居)委会在《虞城县高龄老人补贴申请表》签字盖章,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材料报乡(镇)民政所。
3.审查:乡(镇)民政所负责对村(居)委会上报的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查,派工作人员(两人以上)入户调查申请人基本情况。审查结束后,在《兴国县高龄老人补贴申请表》签字盖章,将申请表和本辖区高龄老年人汇总表(电子版),一并上报县民政部门。
4.审核:县民政部门负责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符合高龄老人津贴发放条件的人员县民政部门抽查比率不低于30%。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将有关材料退回乡(镇)民政所,由乡(镇)民政所或村(居)委会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5.发放:符合高龄老人津贴发放条件的人员,自年满规定年龄批准的次月起计发高龄老年人津贴,由于申请人自身原因,延误申请时间的,从批准的次月起计发生活津贴。
享受高龄老年人津贴人员死亡后,其近亲属和其户籍所在的村(居)委会应当及时向乡镇民政所通报情况,乡镇民政所每月报县民政局享受高龄津贴人员自然减少统计表,次月终止享受生活津贴。享受高龄老年人津贴待遇人员的户籍迁出本县,户籍所在地乡镇民政所报县民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停止享受高龄老年人津贴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