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或所在村民委员会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填写《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2.查验。乡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对符合条件的,将申报材料报县民政局。同时,民政所工作人员通过登录“全国儿童福利系统”完成新增对象信息的录入,并提交至县级审批。
3.确认。县民政局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并从次月起发放基本生活补贴。
4.退出。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或所在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镇人民政府。
孤儿救助标准:每人每月1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