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无障碍 无障碍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乡(镇)信息公开目录 > 高兴镇 > 重点领域 > 社会救助

【临时救助】办事指南

访问量:

临时救助

一、对象认定条件

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急难型临时救助:

(一)遭遇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交通事故、重大意外伤害以及突发重大疾病等,导致基本生活暂时性陷入困境,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基本生活暂时性陷入困境,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在申请其他社会救助或慈善救助的过程中,基本生活存在重大困难,难以为继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支出型临时救助:

()因在境内接受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学本科及以下)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经教育部门救助后仍需负担的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保育教育费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

()因在医疗机构治疗疾病、住院照料产生的必需支出超过家庭承受能力,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及其他社会保障措施后,负担仍然过重,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 现严重困难的;

()因在就业过程中,必须支出的就业成本突然增加,超出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特别救助:

()特困供养人员、孤儿,重大刚性支出经扣除各种社会 保障、其他社会救助、社会帮扶后,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其自付部分超过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大刚性支出经扣除各种社会保障、社会帮扶后,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自付部分超过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的;

()低保边缘家庭对象、支出型困难家庭对象重大刚性支 出经扣除各种社会保障、社会帮扶后,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自付部分超过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的;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重大刚性支出是指用于维持基本生活、因病、因残、因学、必要就业成本等支出的总和。

二、不予救助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或个人不予临时救助:

()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支出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致使无法核实相关情况的;

()各类服刑期内人员(经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社区矫正人员除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救助程序

临时救助分为依申请受理和主动发现受理。

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提出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可以向急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特殊情况,也可以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申请。

受申请人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可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代理单位应当开具加盖单位公章的 佐证材料,代理人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完善主动发现机制,及时掌握、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申请临时救助所需材料参照最低生活保障有关规定执行。

四、救助标准

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救助金额在3000元以内(3000),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审核确认,在年初下拨的临时救助乡镇备用金中支出。

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救助金额在3000元至(10000),由县民政局审核确认。

特别救助标准。救助金额在10000元至30000(30000),由县民政局临时救助审批小组审核确认后,按规定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因情况特殊导致困难情形特别严重,需要增加救助金额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