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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福利补贴申领及申请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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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龄补贴:

1.补贴对象:凡属于兴国县行政区域内持有本县户籍的年满80周岁及以上健在的老年人均可申请享受。

2.补贴标准:年满80—84周岁的,每人每月补贴50元;

年满 85—89周岁的,每人每月补贴100元;年满90—94周岁的,每人每月补贴200元;年满95—99周岁的,每人每月补贴300元;年满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的,每人每月补贴1000元 。

3.申请材料:1、个人申请表  2、户口簿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  4、一卡通或银行卡账号(需为农商银行的卡) 5、老人与当年当月日历、报刊的合影照片。

4.办理流程:

)申请程序。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

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二)审核程序。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入户调查、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健在情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提出初审意见。

(三)公示程序。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公示栏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

(四)审批程序。县民政局根据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给予发放80岁高龄补贴。对不符合条件的,通过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经济困难高龄补贴:

1.补贴对象: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对象为具有江西省户籍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中年满80周岁的老年人

2.补贴标准: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

3.申请程序:

(一)申请。申请老年人补贴需填写《江西省老年人补贴申请审批表》,并提供居民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二)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在接到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同时将有关材料一并报县民政部门审批。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全的,经办人员应及时通知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三)审批。民政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将补贴对象姓名、补贴类型、补贴金额等基本信息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公示7个工作日。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供养服务机构,并告知原因。补贴资格审批合格的老年人自批准当月计发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