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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员供养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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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救助对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本市城乡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1.无劳动能力

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残疾等级为重度残疾(一、二级)的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经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无生活来源

申请人及其共同家庭成员自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月人均收入(包括低保对象享受的低保金在内的转移性、工资性经营性、财产性等各类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认定符合本市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财产限额标准的。

3.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该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全日制在校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残疾等级被评定为重度残疾(一、级)的残疾人;获得本市因病致贫医疗救助待遇12个月内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家庭财产认定符合本市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限额标准的。

二、救助方式

1.救助供养形式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2.救助供养内容及标准

①基本生活供养待遇。城镇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在本市低保标准的1.6倍和现行城镇“三无人员”供养标准间择高享受,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在本市低保标准的1.6倍和现行五保供养待遇间择高享受。散居供养特困人员的供养金通过社会化发放,拨付到个人账户。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供养金统一支付到供养服务机构,供养服务机构每月按照不低于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金的20%标准向特困人员发放零用钱。

②照料护理标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根据其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等级确定,全自理、半自理(半失能)、全护理(失能)特困人员护理标准分别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2%、30%、60%确定,全自理散居特困老年人则择高享受我市居家养老服务资助标准;按规定免费入住养老机构的特困人员,在应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与按规定减免的收费标准间择高享受,差额部分由区财政直接拨付给供养机构,用于特困人员护理工作,入住其他社会福利机构(含社会福利院、精神病院、残疾人安养院等)的特困人员参照执行。

3.其他保障

按照本市社会救助相关规定,享受住房保障、教育资助、医疗救助、临时补贴、消费性减免等优惠政策。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受救助供养待遇。

三、办理程序

1.申请

本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2.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签署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后于2个工作日内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

3.受理与初审

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所有项目均符合规定及认定标准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的,不予受理,并在生成核对报告的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和核对报告(结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的,不予受理,并在生成核对报告的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和核对报告(结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按规定提出初审意见,并将调查核实结果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社区公开栏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大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于公示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区民政部门审批公示期间有异议且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民主评议,并将民主评议结果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区民政部门审批。

4.审批认定

区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区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批准,发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批准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社区公开栏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大厅进行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在作出审批决定的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公示后有异议的,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