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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救助办理流程及救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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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的条件

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由政府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二、救助的标准

1)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每次应当不低于当地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当地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倍;但是小金额先行救助标准每次不超过500元,同一对象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当地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倍。对物资获取困难或应救助对象要求可采取等额实物救助。

2)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每次应当高于当地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当地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

3)特别救助标准每次应当高于当地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当地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8倍。

三、给予急难型临时救助的情形

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遭遇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交通事故、重大意外伤害以及突发重大疾病等,导致基本生活暂时性陷入困境,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二)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基本生活暂时性陷入困境,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三)在申请其他社会救助或慈善救助的过程中,基本生活存在重大困难,难以为继的;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给予支出型临时救助的情形

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因在境内接受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学本科及以下)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经教育部门救助后仍需负担的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保育教育费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

(二)因在医疗机构治疗疾病、住院照料产生的必需支出超过家庭承受能力,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及其他社会保障措施后,负担仍然过重,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

(三)因在就业过程中,必须支出的就业成本突然增加,超出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给予特别救助的情形

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特困供养人员、孤儿,重大刚性支出经扣除各种社会保障、其他社会救助、社会帮扶后,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其自付部分超过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

(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大刚性支出经扣除各种社会保障、社会帮扶后,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自付部分超过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的;

(三)低保边缘家庭对象、支出型困难家庭对象重大刚性支出经扣除各种社会保障、社会帮扶后,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自付部分超过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的;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不予临时救助的情形

(一)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支出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二)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致使无法核实相关情况的;

(三)各类服刑期内人员(经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社区矫正人员除外);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

申请人、其代理人应当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并配合民政部门依法开展调查工作。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的,一经查实,追缴违法所得,并列入失信名单管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