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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贤乡临时救助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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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是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生活救助。

二、临时救助的对象有哪些?

1.家庭对象。登记为同一户籍(居住证)、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构成同一家庭对象。临时救助家庭对象应当具有以下一种或一种以上情况:一是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二是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保家庭或特困供养对象;三是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

2.个人对象(或称特殊困境个人)。指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意外原因造成的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个人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对象。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3.特别救助对象。指因遭受特别重大困难,造成重大刚性支出远远超过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的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或未纳入低保的支出型贫困家庭。

三、认定临时救助家庭对象有哪些基本条件?

1.“急难型困难家庭”:指遭遇火灾、爆炸、雷击、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或其它意外事件,造成家庭失去主劳力或者劳动力结构发生重大弱化或者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家庭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家庭可支配收入暂时无法弥补损失,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2.“支出型困难家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①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扶资金后,自负医疗费用支出仍然较大的;②因家庭子女接受教育,在扣除教育救助、社会帮扶资金后,自负费用仍然较大的;③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后,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保家庭或特困供养人员;④因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

认定为医疗支出型困难家庭的,该家庭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本县(市、区)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当地政府统计公报为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申请救助的相关规定。

生活必需支出指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最低限度费用支出。

医疗费用支出指家庭成员患病治疗报销医药费用时,扣除基本医保报销、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一般按自然年度计算。

子女学习教育支出是指维持子女或养子女(含被监护人)高中教育(含职业高中)、大中专院校就学所需的学费、住宿费、生活费、课本费等基本费用支出,不含择校费、校外租房等非基本费用。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对象

四、临时救助有哪些受理方式?

(一)申请受理

居民认为自身家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并协助审核审批机关核查情况。

(二)主动发现受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通过各种渠道发现本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的,有责任和义务为其提供临时救助。

(三)特殊紧急受理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具体情形由负责临时救助的审批机关判定。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实行紧急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先行给予生活上的临时救助。

五、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程序有哪些?

1、填表受理。材料具全的申请人,填写临时救助审批表并留存联系方式,进入审核程序。

2、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委会协助下,组织村(社区专干)组干部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实际生活情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核实,填写调查表,调查结果由调查人员与申请人(或其委托人)共同签字确认。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与申请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对不便于入户调查了解的有关情况,应当向有关机构(单位)或个人书面函询核实。属简易情况的,通过电话函询求证。

经入户调查,对情况复杂或争议较大的,应当组织村(居)委会及时召开民主评议或听证会。听证评议方式及要求,按城乡低保操作规程进行。

有条件的地方,入户调查与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要同步开展。

3、审查。调查、函询、听证评议或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结果是审核临时救助的重要依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据此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救助建议,上报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答复申请人(或其委托人)。申请人若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

4、公示。将调查核实情况和审核意见在申请人居住地的村(居)委会公示7日,公示的内容包括拟给予救助的户主姓名、住址(楼栋门牌号或村小组)、家庭人口、家庭困难简况、调查及听证评议结果、举报方式等,张贴出的公示榜要标明时间,加盖村(居)委会公章。

公示结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复核。

六、什么情形下不予临时救助?

(一)申请人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致使无法核实相关情况的;

(二)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支出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三)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四)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以及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

(五)有以下情形的,其个人不得享受临时救助:1、个人或家庭成员中有从事封建迷信、传销等非法活动造成困难的;2、有赌博、嫖娼、吸毒、卖淫、参与非法组织等行为且尚未改正的;3、各类服刑期内人员(经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社区矫正人员除外)。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七)办理时间、地点: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50。各乡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县民政局联系电话:5329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