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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42号建议的答复关于县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42号建议的答复关于县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42号建议的答复关于县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42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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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42号建议的答复


建议情况:刘俊代表提出的关于“合理修正丁字路口红绿灯设置”的建议

答复情况:交通信号灯建设须依照《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GB 14886-2016)规定,综合考虑交通流量、路口的安全畅通性及城市道路交通秩序改造的实际需要等因素。您在建议中提到的“直行车辆车流量大”仅为其建设考虑因素之一。交通信号灯最主要的作用是能够为行驶中的驾驶员和过街行人提供明确、统一的交通指示,为所有交通参与者提供一致的交通行为指引,明确道路优先权,避免交通流量过大的一方占据交通权益,维护道路通行的公共利益,保障行车和行人的交通安全,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率,其这一特征也代表着信号灯在保障机动车有序通行的同时,还须保障行人过街的安全。若设置直行常绿信号灯,左转待行车辆的高度将直接影响直行车辆驾驶员对路面动态的正确判断,如遇直行车辆驾驶员车速较快且视线被遮挡的情况,极易发生交通事故,同时设置直行常绿与左侧进口道车辆左转存在信号灯冲突,双方都是绿灯通行,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综上所述,目前我县T型路口无法设置常绿信号灯。

下一步,兴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将进一步加强对全县道路通行秩序管控,进一步提高各路口的通行效率,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营造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